取消“破案率”,干部“毫无压力”了?
从某种角度来说,对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就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来说,无论是“破案率”还是之前惹人非议的“限期破案”,在更多程度上确实给了办案人员很多压力,对促进公安部门破案,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各地各部门对“破案率”被纳入“指标”的考核范围内变化,“破案率”就失去了其本身味道,慢慢的演变成公安人员的“考核”“指标”,甚至成为某些领导干部的“政绩”“升迁”的代名词,“压力山大”。而这样一系列的“为民服务”一旦与个人考核,利益,乃至升迁联系在一起,就容易出现为了强调破案率而减少立案率或干脆就冤枉无辜的事件,或为个人利益,不惜直接牺牲群众基本利益。
因此,江西省此次取消刑事拘留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对公安人员,特别是基层公安人员来说,是一种政绩的减肥和瘦身,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那到底取消“破案率”好不好?任何事物都两面性,与之前取消的“信访排名”一样,“破案率”的取消同样众说纷纭,莫衷一致。取消“破案率”确实给各级官员摘掉了“紧箍咒”,但让人担心的是,会不会取消了“破案率”,就让办案人员“压力全无”,以至于遇事就推诿敷衍,或直接用“这案子线索不齐,证据不足,破不了”做挡箭牌?
然而,应当明白的是,取消“破案率”本身的目的不是为了给公安人员“减压”,也不是“一瘦到底”。对于每一位公安干部来说,少了此种政绩考核的压力,并不就意味着“毫无压力”,而是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保护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实事求是地行使执法权,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稳定与和谐。
破案率可以取消但破案压力却不能少
近几年,由于破案率等内部考核导致的冤假错案受到舆论诸多诟病,取消破案率考核的呼声很高。河南省公安厅的做法具有示范意义。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地方性试探往往是全国推行的开端。但在人们庆幸多年呼吁终将实现时,破案率的取消也会带来新的担忧。警方失去足够的破案压力,民众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降低了,但也有可能因此付出遭遇刑事侵害却难以伸张的代价。
对警方破案,人们无非担心两点:一是乱作为,像刑讯逼供以及各种利用公权损害私权的行为。二是不作为。破案率之所以屡被诟病,就在于它是迫使警方乱作为的重要原因。但问题在于,破案率同时也是促使警方有效作为的压力和手段,简单取消,乱作为会减少,但正当作为的压力也会减小。警方有可能进入怠于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这对公共安全和民众的切身利益,恐怕更糟糕。
任何一个机构都需要有一套压力机制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尤其在现有的行政体制内,缺少压力导致不作为的情况还很突出。所以,破案率等内部压力指标取消后,破案压力却不能减少,应有一套更为科学有效的新机制去取而代之。就像从中央到一些地方都开始强调不再用GDP考核官员,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考核,更不意味着没有压力。
警方破案压力有内外之分,破案率主要是内部压力,如果新的机制仍是内部压力为主,即便取消破案率,刑讯逼供恐怕也难避免。所以,新的警方破案压力指标应当主要来自外部,一个充分而有力的外部评判和监督机制,不仅是防止不作为的最好手段,同时也是防止乱作为的最好手段。当一件刑事案件发生,当事人、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都能给警方施加有效压力时,警方是很难怠于破案的。
总之,考核制度的转化期不能成为破案压力的真空期。要实现外部的有效监督,必须重视民间力量,为民众提供一套有效有力的评价和监督手段,让警察行动的动力朝向民众,而不是朝向权力。唯有如此,警察考核才能真正进入科学合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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