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废除“破案率”指标的积极意义(2)

【案例】废除“破案率”指标的积极意义(2)

取消“破案率”能防止冤假错案吗?出“组合拳”规避

据介绍,十项措施有些早已存在于公安工作中,比如“规范调查取证工作”,以前河南省公安厅也要求,对重大刑事案件讯(询)问过程要同步录音录像,这次则将范围扩大到“所有刑事案件”,并对这项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有一些则是首次提出,比如“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力推行网上执法办案”、“加强执法制度建设”等。

华列兵说,防止冤假错案,不是仅仅取消“破案率”等指标就能避免的,需要贯穿于公安机关办案的全过程。所以,这次河南省公安厅出台的十项措施是一套“组合拳”,分别包括“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强力推行网上执法办案”、“严格案件法律审核把关”、“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整治突出执法问题”、“全面落实执法责任终身制规定”、“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建立执法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运用”、“全面提升执法主体能力”。

是否完全否定“破案率”?应辩证看待

华列兵认为,防止冤假错案是司法机关的永恒追求。但制度是死的,现实生活千差万别。他认为,十项措施可以说并不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他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案件侦破制度是完美的。

一位长期在公安战线工作的老民警说,河南省从2004年开始提倡“命案必破”,将破案率做为考核基层公安工作的一项指标。这一制度出台后,河南省公安机关的破案率逐年提升,现行命案侦破率由2004年前的60%左右上升到2004年的93.42%,并逐步上升到2007年的96.21%,公安机关对恶性犯罪的威慑力加强,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社会满意度也相应提高。

期间,河南产生过冤假错案,有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有些确实存在片面追求“破案率”的主观因素。不过,这些主客观原因以及因此产生的冤假错案,在2004年之前也曾发生过。比如著名的“赵作海案”,就发生在1999年。

废除“破案率”后如何考评?“群众满意度”被推至台前

十项措施出台后,河南省公安部门将不再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不再以“破案率”“批捕数”、“起诉数”、“退查率”等指标搞排名通报,取而代之的,是建立以规范执法为主线、以群众满意为主要目标、以各部门参与为基础、以信息化考核为主要手段的科学绩效考评体系。

虽然不再下达“破案率”指标,但在新考核体系中,“破案率”仍将是对刑侦部门的一项考核参数。同时,华列兵认为,虽然不再提“破案率”,但新考核体系中对“群众满意度”的考核,将无形中鞭策基层办案单位继续认真办案、全力破案。“毕竟,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是公安部门的主体业务。”

十项措施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现场均要进行现场勘查,要根据审讯犯罪嫌疑人、技术侦查、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工作需要,切实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全面提高科学取证能力。

强力推行网上执法办案。所以案件一律在省市一体化警综平台执法办案与监督系统中办理,严禁案件在系统外流转,严禁违反报批程序删改案件信息,确保在网上实时、全面监督所有案件的各个环节,案件质量网上逐案考核。考评年度内发生冤假错案的单位,直接评定为执法质量不达标单位。

华列兵说,目前,他们正在完善十项措施的相应细则。《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讯(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执法制度三年规划》已经出台,联合省法、检、司等机关制定《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若干规定》的细则正在制定中。他说,随着这些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细化,公安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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