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不得以破案率、批捕数、起诉数、退查率等指标搞排名通报……”日前,河南省公安厅出台规范调查取证、落实执法责任终身制等十项措施,加强、改进刑事执法工作,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客观地说,通过机制设计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行为加以考评,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应当如何加以考评。一直以来,公安机关系统内部所设置的“刑事拘留数”、“破案率”等考评指标饱受诟病。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错案发生后,这些考评机制均是舆论所批评的焦点。
本质而言,在刑事执法考核体系中设置“刑事拘留数”、“破案率”等指标,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实践中所存在的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思维的具体反映,也是不符合刑事执法规律的。当“刑事拘留数”、“破案率”等考评指标成为从上至下推行的行政命令,刑事执法过程往往会自觉与不自觉地被认为就是惩处犯罪的过程。实际上,刑事执法过程的内涵是丰富的,既有惩处犯罪的内涵,也有保障人权的内涵。同时,这种指标化考评有时甚至会对基层公安机关加以误导。以提高“破案率”为例,个别公安机关为了提高“破案率”完成任务,甚至搞“不破不立”、“先破后立”(即不破案子就不立案、先破案子后立案);对于疑难案件,“宁可错抓也要抓”,而不是“疑罪从无”。诸多的冤案与错案无不是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发生的。
因而,在此语境下,河南下文废除破案率指标,如果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将对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有效防范作用,公正司法所追求的“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将最大限度实现,并将释放出多重的积极意义。
首先,废除破案指标有效避免警察造假。曾几何时,为完成办案指标,某些警察被逼与他人合谋,这一切都是破案指标惹的祸。当实行了不合理的破案考核指标,一味追求破案率,要求不切实际的“命案必破”,难免造成办案急功近利,证据粗糙,甚至为尽快破案而不惜造假,造成极大的负面作用。一旦废除破案率指标,可以使办案人员卸下办案指标上的包袱,轻装上阵。
其次,废除破案率指标可以减少冤假错案发生。此前,“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等错误刑事司法观念,以及由此而来的刑讯逼供恶习,是绝大多数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和成因。梳理这些年暴露出的冤假错案,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为什么会造成误判呢?毫无疑问,破案率指标是造成“有罪推定”的最大推手。如今,废除了破案率指标,可以让公检法工作人员在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等方面做出精准判断,谨防冤假错案,避免悲剧发生。
再者,废除破案率指标是一次与时俱进的司法进步。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切实转变不合时宜的错误的刑事司法理念,改变重打击轻保护、重破案轻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思维定式,废除破案率指标至关重要。废除破案率指标,不仅可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还能为营造良好的司法坏境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类似这样的破案率指标层出不穷。在考核指标的误导下,一个个闹剧和悲剧轮番上演。破案率指标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将其废除可谓大快人心。我们期待着,废除破案指标之后,“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独立公正越来越让人满意,司法为民、司法公信的制度更能黏合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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