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解读《决定》中“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对于刚才我们所读到的这些再做一个解读。
1.关于城乡一体化概念与内涵的解读
关于概念刚才我们已经提到,怎样解读呢?第一是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要消除这个障碍,消除的前提是城乡二元结构一直存在,甚至长期存在,所以城乡一体化是漫长的一个过程。第二是要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新型的城乡关系十六个字,其他的十二个字过去提到过,这里新提的是工农互惠,不是单纯的从事补贴农村工业辅助农业,而是乡村向城市里面提供了很多的资源,应该互惠贸易、公平贸易,这是新型的城镇化。第三像习主席所讲的,让农民享受人生出彩的机会,这个出彩的机会在这里面提到了,要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的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的成果,包括后边的财产权,尤其是土地的权益,这是大幅度的一个前进。,这是关于概念与内涵。
2.城镇化进程政策的变化
城镇化进程的一些变化,体现在23条。23条的内容我们可以做一个解读,走的是新型的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这个城镇化道路坚持以人为核心。以人为核心呢,就意味着不再像过去的造城运动,而着重农民的市民化,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第二点提到了多元的城市生态,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还有产城的融合,一个城市不能建成一个“鬼城”,要有产业,要有人家的生活,所以没有产业的城市。只有居住功能城市最终是无法实现城市功能的,所以产业和城镇要融合。
第三个解读是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2002年到2012年上一个十年,一个重大的一个制度突破就是新农村建设,2005年提出来的。但是新一届政府的重大的突破是新型的城镇化,提到的新型城镇化,过去的新农村建设还要不要搞?这产生了一个矛盾,在这个矛盾之中很多的争论和意见。而现在直接提出要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的建设协调推进,两个十年实行无缝对接,这是城镇化和城乡都要统筹的方面。
3《决定》的创新之处
这里还提到了推动城市管理的创新,这些创新包括投融资机制、发债机制等等,我们解读说实际上有五大领域的创新是允许的,开的口子。第一,财政制度的创新,投融资机制、发债机制创新。第二是金融制度的创新,包括建立相应的住宅性金融机构,包括在当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社区性的金融机构,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办信用合作。第三,户籍制度的创新。第四,土地制度的创新。第五是社会管理。
3.1财政制度的创新
在财政金融领域的地方创新主要体现为可以发债,解读的第一条是拓宽了财政金融的领域,我们知道各个地方的政府的支出是很大的,因为我们财权上移,市权下移,这样的一个条条关系不利于地方发展。所以地方不得不在公众财政之后拓宽新的财政来源,所以常有第一财政税收,第二财政国有企业上交,第三财政,以土地为中心的要素的资源的转移,基金的收入。现在除了这三大财政,让地方政府再开一个口子,可以发债,可以特许经营,甚至试点新设金融机构来拓宽地方的融资来源。
第二是倒逼。一方面给你权利,另一方面要求要透明规范的机制,地方举债,但举债以后变成了国家还、上级政府还。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必须是透明规范,给你发债权,但是要把你的权利关在适度的笼子里,在市场里有进有出的。我们的地方政府不能像美国,美国的地方政府可以破产,破产以后组织新的班子,中国的地方政府不能破产,我们是无限责任制,尤其是中央政府,无限责任政府的条件下,必须让权力透明规范。
第三是配套。我们看到财政金融政策,最主要是与土地配套,是第一位的,土土地是我们重点要讲的,包括户籍、社会管理等等要协调跟进。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土地与户籍、财政政策是紧密相关的。关于这次财税政策解读的财通证券的一个图说,财税体制改革体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分税制,体现为中央上收事权,就是中央拿走很多财权,但是同时也上收一部分事权,是财权和市权的相统一。第二是财政的支出结构转变,主要是扩大民生财政支出,压缩行政经费的支出了,现在已经看到了这样的力度,八项规定,整顿四风。第三是税制改革,主要是发展房产税和消费税,这一次的《决定》里特别提到了房产税,就意味着新购的住房超过人均(上海标准人均60平米,北京的标准是50平米)标准就要交税,还有消费税、改革资源税等,开辟新的税源。第四是地方债务,增加中央为地方代发债券的规模,压缩地方融资,让地方的发债规范化,这些都是相配套的改革。
3.2金融制度创新
在金融政策上,还体现为保障金融机构的农村资产主要用于当地,我们可以解读,第四点是社区债投资法,由过去的资金离开农村,到现在的资金归农,还有要赎买国家安全的机制。因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尤其是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现在打粮食的人不挣钱,净输出是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他明明给你提供了国家安全,保证了其他地方的生存与发展,但是却挣不到钱,所以要赎买国家安全,谁使用谁付费,作为公共财政的中央政府,要代使用者向他们进行转移支付,这是关于财政政策的五点的解读。
3.3户籍制度的创新
关于户籍制度的创新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的解读,体现为人口的市民化,放开建制镇的落户建制,但是又严控特大城市的规模等等。
第一,户籍制度体现为一个脱衣服与穿衣服的过程,脱什么衣服?农村的三件衣服,以土地为代表的三件衣服,而城市里面有五件衣服要穿上,哪五件?主要体现为保障,我举一个例子,这是我们做的重庆机制的模拟,重庆机制的核心按照重庆市长的介绍,就是脱下农村的三件衣服,换上城市的五件衣服。农村的三件衣服就是农地、林地、宅基地,体现为以土地为中心的社会保障,要想让他脱下这三件衣服,是要把他的土地赎买出来,赎买的机制是由土地直接征用等,最后变成了由政府的公司去操作这个土地,投入到城市的建设开发公租房无等的建设,产生第一财政第二财政第三财政的收入,最终支持企业发展,带来就业功能、保障功能、医疗功能、教育功能等。城市有哪五件衣服?第一,住房,就是保障房、工作房等等;第二,教育优质资源;第三,优质的医疗资源;第四社会保障,第五就业。这是城市人的五件衣服,通过这样的赎买,让农民脱下以土地为核心的三件衣服,换上以城市为中心的五件衣服,这是户籍制度上的一个创新,主要的目的是向农民赎买土地。但是户籍制度上还有另外一个,放开与严控。有一张图片说,真的要放开剪断城乡之间的户籍差异吗?不是的。对本地农民体现为放开,尤其对花乡来讲,本地农民适应是小城市标准,小城市标准是什么?放开,鼓励。所以我们看短期内户籍政策不可能有非常大的突破,至少对我们北京来讲,大的突破很难做到,但是小的范围是调整会有的,以至于前十年银行中国局的局长说,大中城市不放开,改革计划最终会大打折扣,就是户籍可能很难会有特别大的进展,但是土地制度有非常大的进展。
3.4土地制度的地方创新
土地制度的地方创新有第二十条。第一是赋予承包地的用益权和金融功能。我们过去,只对农村的林权放开了金融功能,林权可以抵押、质押,可以流转。而现在,承包地也可以转让,有金融功能了,但是在多大范围内流转,还是有确定。过去的流转主要是在本村范围内流转,这个本村主要是以,有些地方是行政村,有些地方是村组,比如北京普遍收归行政村,但是在全国的绝大股部分地区,普遍是收到村组这一级。主要是鼓励在这个范围内流转,以免出现土地制度的混乱,土地所有权的让渡。现在这个口子,已经放开了,但是放到多大还要等待细则。
还有赋予农民的财产权,我们可以解读第二条,集体股份的金融功能和继承权有了,股份化后就意味着,对于集体资产的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继承这都有了,哪怕村改居以后也都有了,所以我们的制度,因为先行一步就好做了。那么对于没有做这样的,土地归农户经营的非常难做。
第三,关于土地的解读是宅基地得到了用益权、财产权、金融功能。这是与过去相比的重大突破,由于要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等等,甚至包括农民产权的交易市场的放开。
第四是一个很大的争议,小产权是不是流通?是不是要放开?因为建立了这样一个流转交易市场,要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了,现在在这一点上还没有完全落实,需要有细则,细则落实到底什么多大范围内放开?以什么形式放开?以什么样的机制,对过去的占有小产权的是不是要补偿?补偿到什么地步?比如说有一个经济学家这样建议,70%按照现行同地块的价格的70%补偿,补偿完以后承认你算是大产权了、合法化了。这些细则还没有出台,有在争论的。
习近平主席提出,说提出改革举措,当然要慎重,要反复研究,反复论证,但不能因此就谨小慎微,裹足不前,什么也不敢干,什么也不敢试,该干的还是要大干。所以这个事情就是大胆干,所以即使没有达成完全的共识,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共识了,就是往前推进。包括中央领导小组的副主任也是说,在起草修改的过程中记忆深刻,两个原则是习主席提出来的:一个就是只写改革,重大的改革,不写任务;第二,修改的时候,削弱改革力度的,弱化改革举措的不写进去,增加改革的,只要有最大公约数,有一定共识的都写上。在土地政策上体现出来的,因为争论特别大,关于土地的私有化、小产权、农地的财产权等等。所以,改革力度前所未有,在土地上体现得特别明显。
我们继续看,另外一处,专门第11条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里面又提到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也是被认为农村土地,尤其是小产权放开的重要的信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还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土地的关于涨价归公还是涨价归私,还是归农,还是归集体,存在着很多的争论。涨价归公的是孙中山,以及美国人的创始人叫亨利的基本思想,而涨价归私是私有化的思想,那么涨价归农是农本主义的思想,涨价归集体可能是我们村一级的干部。这些争论,在这里得到了一定的解答,要兼顾,其中还有提高私人的收益。我们对这一部分的解读来说,一个类国有化的改革出现了,就是把农村的建设用地类同国有土地,往前迈了一大步,体现为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更加公平了。第二,类私有化又迈出了一大步,虽然我们在现行制度下,不能够提私有化,但是给了他财产的权利,收益的权利,继承、转让、金融的功能。
在《决定》里面,有这样一段话也是非常扎眼的,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土地制度上也是往前迈了一大步,这是第六点,后面还有,关于土地制度还有推进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等等。
在里面我们做第七点的解读,是农地的财产权和资产权,又有财产权又有资产权,又可以继续抵押转让,同时又可以上市交易。北京大学的国家改革发展院的院长,十年前就曾呼吁,农民的财产数量不少,但是收入功能很差,我在钓鱼台国宾馆和他参加过一次会议,听他这么讲。实际上我们对不同的意见,对他提出来了。不能够片面的强调农民的财产权,农民除了财产权之外,农民得到的这一块土地是城市人不具备的。所以说农民转化为市民,一定程度上可能农民不愿意。因为农民不是无产阶级,农民是小有产者,土地一定程度上归他所有,而转化成市民,转化为工人是无产阶级,当从你把一个小有产者转化为无产者的时候,他的抵触是很大的。我们要理解,为什么农民不愿意被拆迁、被改居、被上楼。
第八就是发挥村社理性,协调土地的三大关系,这是对我们村这一级集体和乡这一级集体很重要的。关于村社理性我等一下还会解读。协调土地的三大关系就是围绕着土地,实际上各方力量都在伸向土地,都想拿到土地,因为拿到土地,就拿到了发展权。各个村庄怎样发展?依托土地。所以土地非常重要,协调土地,各种各样利益需要协调,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农民、农民经济组织领导和普通成员,好好地协调。
第九是市场配置资源,也在这里面体现。这一次重大的创新,就是把市场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基本的制度,改成决定性的作用。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是自邓小平以来的最大的国家的经济制度创新,不是基础性作用的,决定性作用,由市场决定的。在土地的事上也是体现为,不是政府来决定的,一定程度上交个市场。核心是突破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的土地制度,实现同价同权。而且农地的所有权确权,全国在11月份基本上完成了,对下一步的交易转让也奠定了相应的基础。所以土地制度的改革是有看点的,有待进一步的推进。
关于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有待第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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