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分配正义保障弱者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机制
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讲究公平、注重正义的社会。“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力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一个公正的社会以正当的方式分配这些物品,它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6}然而,与以上我们所言的优先保障弱者人权的道理相同,公平正义也首先应当从弱者角度来予以考虑。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现代的社会正义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它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3]但分配正义之所以提出,以及分配正义之所以重要,都和弱者的存在相关。这是因为,弱者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强者占有本该属于全体成员所共有的资源甚至压榨、掠夺弱者的劳动成果有关,因而国家必须扮演维护公正的角色,强制强者交出本应属于弱者的利益与财富。
不可否认,强者也可能因其自身的能力与贡献而占有较多的分配份额,这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必须允许而且要加以保护的,但是,如果强者占有的份额太多,而与赤贫者形成鲜明的对比,这种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就值得商榷。例如,美国最富的1%的人口拥有整个国家的1/3的财富,超过了底层90%的家庭所拥有的全部财富之和。那些位于顶层的前10%的美国家庭,吸纳了41%的全部国民收入,并持有71%的全部财富。[4]如此差异巨大的贫富之别,显然就不能以大部分人的懒惰、无能来作出解释。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社会自身制造出了不平等:“当人们进行互动时,一种不平等的结构就会被创造出来。这有三个来源:劳动分工、社会冲突和私有财产制度。随着时间推移,有利的位置会带来权力、特权和声望。处在这些位置上的人会被给予权力、特权和伴随这些位置而来的声誉,处在这些位置上的那些人的孩子则会享有优越的条件”。然而相反的情形则是:“那些在社会冲突和劳动分工中失利的人处在劣势位置,仅有很少一点积累的财富、权力和声望。他们会将这些劣势传给接受这些职位的那些人,他们的孩子也将会处于劣势位置。”{7}可见,弱者的产生,本身与社会分工、社会互动和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强者占有太多的社会资源这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即使依照“优胜劣汰”的法则,让那些失败者处于劣势还差强人意地不失公正的话,那么,由于劣势者所处的境遇使他们的孩子处于不利地位、输在起跑线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正因为如此,对处于劣势地位的弱者给予必需的福利权和救助权,以保证其有尊严地生存,使其子女受到与别的小孩一样的教育,就是非常必要的。
实际上,对于“穷人”观念的转变,也大致折射出从将原因归咎于弱者自身转而反思社会本身的弊端的转变。根据美国学者弗莱施哈尔的归纳,原本存在着从多个方面来论证分别贫富悬殊正当性的观点,包括:(1)贫穷是对罪恶的惩罚,因此穷人虽然在原则上和富人平等,但是其做了丧失平等资格的事情;(2)贫穷是天生的罪恶,就像地震、疾病是不能通过人类的努力改变的;(3)物质上的财富不算什么,因此穷人和富人能够在不改变物质生活条件的情况下同样生活得很好;(4)贫穷是财富,让人能够学会谦恭或者摆脱物质渴望,因此穷人的生活实际上等同于甚至优越于更富有的人的生活;(5)穷人“适合”贫穷的生活,他们已经习惯了,他们不能享受更奢华的生活;(6)贫穷是让穷人工作的必要条件,或者是让他们免于酗酒的条件,因此对他们过上美好生活的能力是必要的;(7)穷人只有在学会了富人的礼貌和道德后才能拥有美好的生活;(8)穷人和富人在物质财富上的平等权利尽管确实存在,但却被其他的关注,如自由的重要性给推翻了{8}。然而,以上的假设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够成立。例如,(1)、(2)两个原因将贫穷本身作为罪恶来看待,这就把纯粹好吃懒做者和先天条件不足、命运多舛者不加区分地予以对待,显然是不公平的;(3)、(4)、(5)、(6)例举的理由中,或者是把穷人视为无知无欲的圣人,或者是否定穷人有适应富裕生活的能力,根本上就是无知之论;至于(7)、(8)也无充足的理由。这些主张,随着思想家们对社会不平等根源的揭露,业已被证明为是不正确、不合理的主张。正如密尔所言的那样,“不管我们如何看待道德原则和社会团结的基础,我们都必须承认,人类是应该相互帮助的,穷人是更需要帮助,而最需要帮助的人则是正在挨饿的人。所以,由贫穷提出的给予帮助的要求,是最有力的要求,显然有最为充分的理由通过社会组织来救济急待救济的人。”{9}一个理想的社会,一方面应当赋予权利,让穷人有生存的可能;另一方面则必须消除贫穷的根源,以免弱者产生的再循环。
必须注意的是,社会公正并不意味着传统上均贫富观念的复苏,那种通过法律来强行使富人变穷或使穷人变富的主张,本质上与社会发展的规律相悖。哈耶克特别提醒我们,必须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障”:一是有限的保障,亦即所有人都能获致的保障,这类保障用来抵御严重的物质贫困,也就是“对所有的人都提供一定的最低限度的生计保障”;二是绝对保障,亦即在自由社会中不可能为所有的人获得的保障,这类保障“确使某人或某些人获得一定生活水平的保障”{10}。“使穷人变富”明显地与第二类保障相关,这是极不可取的保障形式,如欲采行,必然会导致专制国家的产生。[5]因此,社会公正视野下的弱者保护,首先是要将弱者权益的保护置于首位,因为他们才最需要社会的关爱与政府的庇护;二是为弱者所提供的权益保护只是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而不是让他们一夜暴富;再者,社会公正措施应重在对弱者能力的培养上,尤其是对儿童要实施普遍而平等的免费教育,防止贫穷家庭的小孩因初始条件的缺乏而在未来的发展中沦为新的弱者。在谈到受教育权的意义时,著名法学家拉兹就特别指出:“受教育权背后的推理在于,人们过上如意充实的生活的能力取决于拥有这样一些技能,这些技能是应对生活的挑战、抓住他们所处的或可能所处的时间和地点的可用机会所需要的一切。考虑到现在的生活环境需要正规的学校教育,以及我们社会的政治组织存在于国家中,让政府负责向所有人提供教育是合理的。”{11}就此而言,社会公正目标既是一项现实性的措施,解决亟需国家扶助者所需的生存保障问题,又是一项长远性的措施,着眼于对新一代公民可行能力的塑造与培养。两者紧密结合,才能真正达致对弱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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