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正如我国台湾学者许庆雄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若是由人权体系内部观之,人权是适用于多数人共同生活的社会,因此必然会面临人与人接触而产生之对立关系,或不同种类人权之间的对抗关系。”(参见:许庆雄.人权的调整与效力之研究[G]//李鸿禧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431.)
[2]苏轼:《前赤壁赋》。
[3]参见: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M].吴万伟,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0:1,5.
[4]数据转引自: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67.
[5]“均贫富”式的社会政策为什么为导致专制政权,哈耶克有个清楚的说明,他指出:“如果政府不只是想为某些个人达致一定的生活标准提供便利条件,而且还力图确使每个人都达致这样的标准,那么它就只有通过剥夺个人在此问题上的选择权力方能做到这一点。这样,福利国家便成了一个家族式国家,在这种国家中,‘家长’控制着社会的大多数收入,他根据他所认为的社会成员需求或应当得到满足的需要的数量和品种来分配这些财富”。(参见: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3.)
[6]参见:佚名.“第三者”继承遗产案一石激浪[N].南方周末,2001-11-15.
[7]参见:王怡.脆弱的财产权[EB/OL]. [2012-08-12].http//art. westcn. com/wlws/jmww/wangyi/18. htm-7k.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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