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弱者人权保护(4)

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弱者人权保护(4)

注释:

[1]正如我国台湾学者许庆雄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若是由人权体系内部观之,人权是适用于多数人共同生活的社会,因此必然会面临人与人接触而产生之对立关系,或不同种类人权之间的对抗关系。”(参见:许庆雄.人权的调整与效力之研究[G]//李鸿禧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431.)

[2]苏轼:《前赤壁赋》。

[3]参见: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M].吴万伟,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0:1,5.

[4]数据转引自: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67.

[5]“均贫富”式的社会政策为什么为导致专制政权,哈耶克有个清楚的说明,他指出:“如果政府不只是想为某些个人达致一定的生活标准提供便利条件,而且还力图确使每个人都达致这样的标准,那么它就只有通过剥夺个人在此问题上的选择权力方能做到这一点。这样,福利国家便成了一个家族式国家,在这种国家中,‘家长’控制着社会的大多数收入,他根据他所认为的社会成员需求或应当得到满足的需要的数量和品种来分配这些财富”。(参见: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3.)

[6]参见:佚名.“第三者”继承遗产案一石激浪[N].南方周末,2001-11-15.

[7]参见:王怡.脆弱的财产权[EB/OL]. [2012-08-12].http//art. westcn. com/wlws/jmww/wangyi/18. htm-7k.

参考文献

{1}曼弗雷德·诺瓦克.国际人权制度导论[M].柳华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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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国贤.伦理政治论——一个民主时代的反思[M]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137.

{5}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G]//徐显明.和谐社会构建与法治国家建设—2005年全国法理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9-10.

{6}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20.

{7}乔治·查农.社会学与十个大问题[M].汪丽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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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1

{11}约瑟夫·拉兹新世界秩序中的人权[G]//徐显明,郑永流.全球和谐与法治—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世界大会全体会议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7.

{12}理查德·威尔金森,凯特·皮克特不平等的痛苦:收入差距如何导致社会问题[M].安鹏,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5.

{13}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97

{14}乔治·威特.社会学的邀请[M].林聚任,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32.

{15}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M]翟小波,刘刚,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1.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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