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2)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2)

第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任何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司法以公正为灵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从实体上说,就是要根据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的实体关系。在刑事司法中,就是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度,特别是不能发生冤案、错案。一旦发生冤案错案,如最近的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不但严重侵犯人权,而且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许多冤案错案的发生,究其原因,往往源于刑讯逼供,而后在定案时没有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顾虑放纵犯罪,或者担心对被害人和社会公众不好交代,便对疑案采取留有余地、从轻处罚的变通做法。司法实践证明疑罪从轻的做法为错判无辜开了一个口子。因此,司法改革要进一步采取新举措,革弊堵漏,特别是要以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为公正司法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就在身边、眼前。

第三,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在民主法治国家,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都必须遵守程序,程序正义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笼子,但行政权力的运用,由于更需要讲求效率,有时还要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对程序严格性与正当性的要求不宜过高。而司法以追求公正为主要目标,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并体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要求主要包括: 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当事人充分参与和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等基本要求。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上,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滞后思想,必须予以纠正。但我们认为,英美法系流行的程序优先主张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固然重视程序上是否公正,但更关注实体结果是否对其有利。实际上,当事人上诉、申诉的主要动因是实体不公。因此,我国的司法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这在中央政法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也得到确认。如 。2010年6月 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必须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另外,司法在追求程序公正时也要追求效率。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案件的长期拖延不决也是程序不公的一种表现。西方谚语说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就是这个意思。但不能以效率损害公正,导致错案增加,上诉率和申诉率上升,案结事未了,最终反而更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我们认为,公正高效可以并提,但不能并重,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第四,司法的亲历性与判断性。这是司法之重要法则。司法不同于军事行动,可以运筹帷幄,决胜于千里之外,也不同于行政工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听取汇报,商议决策于办公室。法官对个案的处理必须亲历其境,直接审查证据和事实,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正因为如此,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或直接言词原则,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如果不直接审理案件,仅凭听汇报认定事实并决定个案处理,显然不符合认识规律,难免出现错误,而且是违法的。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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