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的倾向性问题及建议(6)

影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的倾向性问题及建议(6)

现阶段,由于废止农业税及其附加,农民在“免费租金”合约下,几乎享有农地产权的全部权能。只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不会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将农村土地私有化、国有化的主张都不可取。

三、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议

( 一) 坚定“三个自信”,从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观念转变上夯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运行基础,按照“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路和“长久不变”的原则,着手构建长久不变的制度体系

1. 把全党的认识统一到国家《宪法》和党的决定上来。贯彻十八报告关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动摇,“全党要坚定这样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4]。

2. 倡导学术讨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改革的主导舆论必须旗帜鲜明,始终如一的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基本制度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久不变”的一贯政策,绝不能动摇“三个自信”。

3. 构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体系。其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过程中,要着手更换农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逐步确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长久不变”的法律地位。其二,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与农村土地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清理和废止与“长久不变”相抵触的政策,保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其三,着手调查和研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的后过渡办法,比如有无必要开展第三轮土地承包? 如果需要第三轮土地承包,应采用哪些政策和办法; 如果不需要第三轮承包,又采取什么方式过渡。

( 二) 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定要“守住底线”,针对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农业经营方式“两个转变”的历史任务尚未完成。这是我国着手“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的现实问题。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定要“守住一条底线”,即必须坚持和完善而不是动摇和削弱“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应该针对农业生产经营的不同主体,采取不同政策措施; 同时,要防止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借口损害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普通承包农户仍然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主体,只能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通过区域化布局、组织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将其培育成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适度规模经营户,主要在增加优质劳动力、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上下功夫; 种田大户是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发展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制度改革既要规范和保障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流转权”,又要规范和保障种田大户的“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着力提高种田大户的集约化水平。

“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应进一步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尤其是生产合作社的发育发展; 高度重视农业服务主体的培育,应该把基层政府及农机、农技部门的公共服务、村民自治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服务、市场化服务整合成一个整体; 加大对国营农场的改革力度,培育一批大规模、高技术的现代化农业经营主体; 应该更加明确地限制和杜绝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租种农户土地。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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