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而近日关于房产税的消息也多了起来,如《华夏时报》消息说,广州深圳等地已制订房产税试点方案,但《京华时报》引用税收总局的消息说,并无房产税试点扩大的消息。
房产税消息满天飞,充分说明房产税关系人们切身利益,非同小可。房产税改革,必须慎之又慎,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目前的房产税是中国的一个小税种,征收依据是1986年开始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属国务院法规。按照这个条例,居民非营业性住房免收房产税。如果要向居民非营业性住房征收房产税,最起码也需要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但几年前重庆和上海率先进行房产税试点,却并未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而是由地方出台办法。两地房产税的法律依据不足,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
近来,围绕征收房产税,展开了新的争论,即是像重庆和上海那样先试点呢,还是先立法呢?
中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此处所说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包括法规和规章。显然,开征一种新税种,必须制定法律。这是税收的一项基本原则,叫做“税收法定主义”,或“税收法律主义”。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房产税改革将不是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而是启动全新的立法程序。
税收为什么必须要制定法律?其主要原因是,第一,税收是人民向国家的财产让渡,人民同意不同意让渡,在怎样的情况下让渡,需要财产所有者的同意。财产所有者怎样表达同意呢?那就是选出代表,去议会参加立法活动,表达选民的意愿和诉求。人民选出人大代表,参加全国人大会议,制定法律,就体现了人民对于税收立法的参与,是选民(纳税人)表达同意的一种方式。一旦人大制定法律,开征某种税收,就意味着选民(纳税人)表达了同意,允许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作为税收献给国家。这样,征税就具有了合法性。
第二,制定法律是一个非常精细、复杂、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要充分表达意见,专家学者会提供古今中外的经验和教训作为参考,社会舆论还通过媒体就人们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都被提出来,立法者可以进行反复的对比,辩论,权衡,取舍。这样制定的法律,无论在民主性科学性上,都有较高的质量。而相反,其他法规规章的制定并无这样严格的程序,其权威性和质量都无法与国家法律相提并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于房产税,决定也说“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按照中央规定,房产税当然应该立法优先,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际步骤。
房产税之所以应该立法优先而不是试点优先,还有一个重要的考虑是,取得财政收入是各级政府最热情的冲动,古今中外的所有事实都证明,税收大门一旦打开,便很难关上。所以,打开税收之门,哪怕是开了一道很小的门缝,也必须慎之又慎,以免成为人们的严重负担。房产税之门不能轻启,道理即在于此。
居民非营业性住房的房产税到底是征还是不征,应该怎么征,必须由法律作出最后的定夺。绕开法律而先行试点,将会打开一道或许并不合适却可能永远关不上的大门,是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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