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困境与完善(15)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困境与完善(15)

【注释】

{1}大部分学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是在上述两个规定文件发布后才正式登上法治舞台。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则认为,应当把1985年视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之年。从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似乎也隐约地主张这一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自1989年创刊至今,发布了一百多个典型案例,发挥了重要作用,参见“两高研究室主任详谈‘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载《法制日报》2011年1月5日。由于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合宪性、合法性存在激烈争议,因此从避免争议、顺利推行的角度出发,将这一制度的起源往前追溯,并将以往的制度内容充实更新,当然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2009年3月9日表示,“案例指导制度今年将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如果通过将在全国推行”(载《京华时报》2009年3月11日),这意味着该制度仍然属于一个新制度。

{2}“最高检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载《检察日报》2012年11月29日。

{3}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页124。转引自张文主编:《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页532。

{4}刘作翔:“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法律适用》2006年第8期。

{5}王利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法学》2012年第1期。

{6}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91。

{7}实际上,虽然存在地区差异等问题,但总体上随着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普及化、司法资格的严格准入,最高司法机构的人员基于学历差异而产生的所谓智力优势将会逐渐趋于不明显,下级司法机构工作人员仍然因为审级问题而对代表最高司法机构行使权力的人员予以尊重,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个人的知识水准不可能像以往那样备受一般性地仰望,最高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可能像以往那样自以为真理在握而高高在上、盛气凌人。

{8}侯猛,见前注{6},页97。

{9}林维:《刑法解释的权力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151。

{10}例如2002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和有关审判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并于2003年5月完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即着手起草司法解释稿,但直到2004年12月8日才公布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正确贯彻司法解释、大力保护知识产权”,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24日。

{11}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山东省尚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即予发布;即便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浙江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31日即予发布。同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1号(施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福建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201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即予印发;检例第6号(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2012年4月18日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2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即予印发。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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