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美)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84。
{13} Frank Cross,Appellate Court Adherence to Precedent,2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369(2005),转引自(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42。
{14}(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126。
{15}在制作具体解释过程中,例如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酝酿准备相关司法解释,开了几次会专门研究这一解释,但是各省人民法院没有案件,因此没有经验,无法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司法标准,因此只好搁置解释。参见张军等:《刑法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39。由此可见案例在司法解释制作过程中的作用。
{16}吴越:“中国‘判例’构建中的法院角色和法官作用”,《法学论坛》2012年第5期。
{17}参见(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页66。
{18}宋晓:“判例生成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19}欧阳明程:“从案例到判例之路——从判例制度的视角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之局限”,《山东审判》2012年第5期。
{20}上述案件中均存在死缓限制减刑的溯及适用,对此存在着争议。上述两案均由相应高院在2011年5月3日作出判决,在案例4号的“小结”中指出该案用来确认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的犯罪行为这一意图,实际上并无必要,因为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即明确规定判处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的规定具有溯及力。因此,这一指导意见同司法解释亦存重复。针对限制减刑的溯及力问题所提出的质疑,笔者将另文针对前述司法解释而展开,当然不应也无需针对这些具体指导性案例,因为后者也是完全按照司法解释而进行,在实证意义上并无违法之嫌。
{21}必须注意的是,对4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对12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刑五复66820039号刑事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从文号上判断,此时规定限制减刑的《刑法修正案(八)》尚未公布,更未生效(该修正案于2011年2月25日公布,5月1日施行)。显然,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在当时就意味着高级法院最多只能判处死缓,而不可能同时限制减刑,主要由于被害人家属情绪问题,加上审理期间因素,到新法生效后又溯及此案加以裁定。
{22}参见刘树德:《阅读公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页8—23。
{23}迟日:“大法律适用统一的障碍及其破解途径——一个关于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话题”,《河北法学》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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