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黄京平:“刑事指导案例中的公共议题刍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25}见前注{1}。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起草这一文件的研究室的主任,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理应最权威、最明确,但也不得不指出这些疑问属于不明确的问题,其观点纯粹是个人理解,可见这一问题即使在规定的起草部门也没有正解。
{26}“用好用活指导性案例、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21日。
{27}见前注{1},胡云腾主任也不得不承认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
{28}王晨光:“制度构建与技术创新——我国案例指导制度面临的挑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29}陈国庆:“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载《法制日报》2011年1月5日。
{30}胡云腾、罗东川、王艳彬、刘少阳:“统一裁判制度、实现司法公正”,《中国审判》2011年第1期。
{31}参见李友根:“指导性案例为何没有拘束力——以无名氏因交通肇事致死案中的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类似的经验例如四川法院系统的试点工作表明,在重点选出的137个公报案例、101个《案例指导》案例共计238个案例作为试点适用的参照对象,截止2012年1月15日,试点法院共结案13099起,其中仅94件参照适用案例进行裁判,适用率仅为0.72%,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指导性案例的应用障碍及克服——四川法院案例应用试点工作的初步分析”,《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与本文主题有关的另一数据是:在参照适用案例的94起案件中,民事案件占97.87%,而刑事案件仅1起。
{32}参见王利明,见前注{5},页77。
{33}参见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34}参见林维,见前注{9},页465。
{35}参见高领:“指导意在规范——构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7日。
{36}参见(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70。
{37}例如李仕春:“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法学》2009年第6期。
{38}参见林维,见前注{9},页469。另参见张琪:“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
{39}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07年第19期。该报告建议较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成为发布主体。
{40}参见李友根,见前注{31},页86。
{41}不过,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包含了裁判规则,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指导性案例提供的不是裁判规则,而是工作指导规则。参见陈兴良:“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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