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宪法权威,全面实施宪法(2)

维护宪法权威,全面实施宪法(2)

4.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既要“依宪执政”,又要“依法执政”,二者互为表里,都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党章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是作为党内最高法规的党章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具体表现。换言之,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党内法规是无效的。建设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是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各国家机关都依据宪法授予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党在执政活动中,应养成宪法思维,善于运用宪法思维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制定的政策应能够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 

5.建立宪法顾问制度。 

《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习总书记强调“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对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法律顾问制度也包括宪法顾问制度,对重大的国家决策、重要的法律制定以及重大的外交政策制定等方面提供宪法咨询和意见,以保证重大决策的合宪性。许多国家都为中央国家机关设置专门的“宪法顾问”,为各种决策和权力行使提供咨询,保证其合乎宪法的要求,避免违宪的公权力行为出现。建立专门的宪法顾问制度,既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方略,也合乎国际惯例。 

6.高度重视宪法解释工作,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职能。 

落实宪法的实施,必须做好解释宪法工作。《决定》强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这是改革的合法性基础。由于宪法规范性的特点,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规范与现实的冲突。解决这些冲突,不能仅仅依赖修宪功能,还要积极发挥宪法解释功能。宪法实践告诉我们,宪法解释是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有效解决社会冲突与矛盾的基本方式之一。《决定》落实过程中,如出现规范与现实冲突时我们更要积极发挥宪法解释作用。但是,3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职能却长期闲置。为了落实宪法解释职能,必须抓紧研究宪法解释,特别是要尽快设计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程序,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具体制度。 

7.将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 

设立“宪法日”,是世界各国纪念宪法、宣传宪法、提高全民宪法意识的通常做法。习总书记“12·4”讲话强调要让宪法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让宪法家喻户晓。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通过和公布施行的日子,长期被确立为我国的“法制宣传日”,而今年的“法制宣传日”也是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笔者在此建议,有必要从2014年开始将12月4日改为我国的“宪法日”,使之成为集中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的全民宪法节日。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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