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临时工”将退出舞台(2)

【案例】“临时工”将退出舞台(2)

连线广州

穗现有五六千城管协管员

均无行政执法权

已颁布规范防止其越权

记者获悉,广州城管执法协管员现有5000——6000人,主要由街道和区城管执法部门管理。与城管执法正式队员相比,协管员无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权。在日常执法中,协管员主要负责巡查、发现和劝阻。

据2009年9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城管执法正式队员须经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聘用人员(即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比如在对小贩执法时,只有正式队员能出具文书、暂扣工具,协管员只是前期劝导和维持现场秩序等”,广州市城管执法局相关人士透露,协管员越权的行为在广州极为罕见,如有也只是极个别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广州市城管与小贩发生数起冲突,当事人主要是协管员,冲突也常发生在劝阻阶段。此前,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表示,劝阻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和强制范畴,但是实际执法前常常要经过这一环节。之所以出现问题,与协管员素质、工作手法及小贩态度有关。

今年发生数起冲突之后,广州城管执法部门已于今年10月颁布《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对城管执法正式队员和协管员的工作进行规范,尤其在文明用语方面,以期通过规范用语减少冲突事件的发生。

“临时工执法”是个伪命题

近来,某些地区“临时工”城管的“暴力执法”事件时有发生,事后处理结果却出奇的一致:直接肇事者大都以“临时工”的身份为单位做“挡箭牌”。这种“丢卒保车”的“临时工乱象”竟然成为目前很多机关单位的危机公关通用模式,确实令人担忧。

所谓“临时工”是与“正式工”相对的称谓,属于本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与正式工都要接受岗前培训,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实践中二者的区别在于,临时工不占“在编名额”,工资基数与正式工有所不同。可见,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差别体现在单位内部福利和人事制度方面,在对外工作中两者都是供职单位的代表,他们的职务行为后果都由单位承担。

协警、协勤、编外城管等都属于临时工的范畴。行政执法机关热衷雇佣他们的原因除了节约成本,弥补行政人员编制不足以外,更重要的是,临时工在危机公关时可做“替罪羊”使用。其实,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是与法律相冲突的。

从行政法角度说,临时工不能成为合法的“执法主体”。“持证上岗”是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前提条件。临时工并非行政单位在编人员,并未配发执法证件,即便是有机关配发的“授权执法书”也不符合“持证”执法的形式要求。同时,“临时工”也不能成为执法权的委托对象,他们的作用只能是协助工作,从事一些不涉及实质执法过程的辅助性工作,比如,开车、后勤等。所以,“临时工执法”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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