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临时工”将退出舞台(3)

【案例】“临时工”将退出舞台(3)

在“暴力执法”系列事件中,临时工既不是直接执法者,也不是委托执法者,他们不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一方面,如果执法机关非法授权临时工“行政执法权”,那么,按照行政法规定,非法授权者就应该成为直接责任人。另一方面,如果在执法过程中临时工以“协助者”的身份暴力执法,那么,责任主体就应该是被协助单位。所以,临时工无论如何也轮不上成为最终责任“替罪羊”。

如果临时工的“执法”被认定为“个人行为”或“越权行为”的话,用人单位仍然不能摆脱干系。因为临时工的对外“执法”使用的是单位的名义,社会公众从外表上无法分辨出“公事”还是“私事”,“正式工”或是“临时工”,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他们的行为对外并不代表自己,而代表了雇佣单位,产生的法律责任当然要由雇佣者承担。

因此,某些行政单位把“临时工”当成“挡箭牌”的做法在法律上说不通,在情理上也无法让社会公众接受。这种“掩耳盗铃”的社会乱象应该成为下一步行政权力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调离合同工临时工谨防“换位执法”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说,这是在改革发展的历程中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是对制度体系现代化和治国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要求,更是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工作指南。而“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这一举措无疑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行实践的一个重要体现,不仅是让权力运行再次回归到法律制度轨道的重要举措,更是执法精神的实质回归,值得民众为之期待。

但是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举措中,这些全面清理的合同工、临时工被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后,又将被“流放”向何处呢? 正如新闻报道所说,由于受编制数影响,目前在城管等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仍有较多以“协管员”参与执法的临时工、合同工。如在2009年河南进行过一次排污费的专项审计,结果表明:6县(区)环保局财政供给人员仅159人,编外人员多达606人,占总人数的近八成”。

那么,再放眼到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各个执法部门,这些临时工、合同工的数量更以难以估计。所以,要对此次全面清理的临时工、合同工“消化”好也就成了下一步亟待谋划思考的首要问题。试想,在有“协管员负责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情况、口头制止纠正、配合执法取证等,不具有单独执法和处罚权力”这样的严明规定要求下,部分协管员、临时工、合同工在执法时仍还存在“越界”和“越权”执法现象,特别是城管部门“暴力执法”事件更是层出不穷。那么,这样调离执法岗位的临时工、合同工们又会不会被安排到不是执法岗位的执法岗位而“故伎重演’呢?这不得不令人担心。所以,在对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同时更应谨防其“换位执法”。

要谨防调离执法岗位的临时工、合同工们的“换位执法”。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度,严明清理范围、界限和对临时工、合同工后续工作安排。其次,要加强对各地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力度,坚决统一思想,带头执行执法改革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把好清理关,拒绝“打招呼、听招呼”的人情往来,坚决筑牢抵制钱权交易的“人情墙”和拒腐防变的“防火墙”。

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界限要划清

这些年,临时工成为一个很“牛”的新工种,遇到行政执法冲突总能见到他们的身影,给公安、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充当挡箭牌。一旦发生危机,临时工总是顶上去。

临时工暴力执法产生恶性事件之后,一些地方取消了临时工执法权。陕西省规定,只有在编的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工作人员才能申领执法证,而只有持证者才能从事执法活动;广东省要求,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甘肃省发文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郑州市规定,临时工不允许执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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