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国是具有宪法典的国家,而没有所谓的不成文宪法。中国的宪法惯例必须紧紧围绕和依赖宪法规范才能存在和发展,如果主要的宪法规范都无法实施,宪法惯例一说就大为可疑,因为惯例是规范的“润滑剂”而非“溶化剂”。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惯例和政治惯例不可混为一谈。至于中国宪法的实施途径,首要在于宪法的法律化和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那些零星、有争议的宪法惯例是无法独当宪政建设之重任的。宪法惯例的不恰当泛化,已构成对宪法规范性的直接挑战,因而有必要重申宪法的规范性。总之,寻求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的解释,最紧要的不是去寻找和确认业已存在哪些宪法惯例,而是要去追问和探求是否存在宪法惯例发展的土壤和机制。
[关键词]: 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宪法实施;政治惯例;宪法规范性
引言
恐无人否认,中国宪法如何实施,如何使文字形态的宪法规范转化成”活的”宪法,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紧迫的宪法问题。为了更令人满意地解释宪法现实,法学家们纷纷从不同的路径出发,企图突破可以说是占主流地位的”规范宪法”框架。于是,”宪法序言”的强调和研讨,”政治宪法论”的提出和阐释,以及”宪法惯例”的识别和赞同,已然成为新的理论热点。毫无疑问,所有这些讨论,大大拓展了宪法问题的论域,加深了人们对复杂的宪法现实的认知,功不可没。本文对中国宪法惯例问题的辨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所作的进一步思考。
中国的宪法惯例论者声称,要理解当代中国真实的宪法生活,要解释中国宪政的内在逻辑,就不能仅仅依赖宪法文本,而要在宪法文本的背后,发现更具活力的宪法惯例。于是,形形色色的宪法惯例被一个个识别出来。然而,在研究视野为之大开,素材为之丰富的同时,又浮现出来一些新的问题,它们包括但不限于:其一,是不是落实、补充甚或突破宪法文本的所有习惯性做法均可一概归之为”宪法惯例”?其二,如果一部宪法典的主要规范都得不到实施,那么宪法惯例的约束力又来自哪里?其三,宪法文本成功转化成”活的”宪法的主要途径,究竟是将这些所谓的”宪法惯例”成文化或法典化,还是将已有的宪法典法律化?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细加讨论。
一、中国宪法属于何种类型?
中国宪法的类型原本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传统上,区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通常以有无宪法典为根据,照此标准,中国当属成文宪法国家,历来的宪法研究也是以宪法文本为中心。但是,82宪法颁布以来的实施状况和宪法变迁,给传统的宪法理论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为了回应这种挑战,有学者开始重新审视中国宪法的类型问题。强世功教授在《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以下简称强文)一文中主张,应该”摆脱形式主义宪法学对成文宪法文本的关注,转向对不成文宪法的关注。”[1]只有这样,才能跳出形式主义的桎梏,直面中国宪法的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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