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抛开惠尔的分类标准不谈,中国宪法是否在某种意义上可被归为”不成文宪法”呢?
答案仍是否定的。
依据有三:首先,我国拥有一部宪法典,这可说是”成文宪法”的核心或唯一判断标准;其次,关于”不成文宪法”的研究,学界已有相当的积累和共识;再次,在中国,”不成文宪法”的提法和研究非常危险。当然,这三个理由也不是不可反驳的。最直接的理由是:尽管中国属于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去谈论它的不成文宪法--这里,”不成文宪法”只是一个临时借用语,相当于法社会学意义的”实效宪法”。问题正在这里。
强世功教授并非不了解中国宪法的传统归类,其真正的目的毋宁在于理解中国的政制,这从以下设问即可看出:”究竟是怎样一些‘看不见的法律规则’支撑着新中国六十年来的政治运作,以至于它在功能上发挥了宪法的作用,构成中国‘看不见的宪法’(invisibleconstitution)、‘隐秘的宪法’(secretconstitution)甚至‘真正的宪法’(realconstitution)?”[1]
这是要说,中国政治有一套自己的规范秩序,或者说,六十年来的政治运作背后必定有一系列的”看不见的法律规则”作支撑,就像中国自秦以来,皇权制度的运行也必定有诸多的”潜规则”支撑着一样,只不过,传统中国的”潜规则”不构成”隐秘的宪法”,原因是它没有一部装饰性的宪法。换言之,任何政治制度下,只要有一部宪法文本,哪怕这文本只具有装点门面的作用,它背后都必定存在”隐秘的宪法”,只是这宪法常为大家所忽略而已。严格说来,这宪法文本之有无其实也无关紧要。存在政治秩序,就必定存在一套运行规则,这规则在功能上发挥了宪法的作用,因而构成了”真正的宪法”。质言之,有政治秩序必有真正的宪法,”政制”即”宪法”。
但必须指出的是,理解中国政制应当在国家哲学的层面上进行,而不是冒用宪法学的名义。从中国的国家建构角度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三个重要文献,通过对这三个文献的比较分析,即可得出一个”非常明显的政党-国家主权论”。[3]这个主权与宪法文本中规定的人民主权形成鲜明对照。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很容易就能发现中国宪法不能良好实施的秘密所在,但是承认这一事实,并不等于应将”政制”和”宪法”的概念混同起来。
现实的确如惠尔所言,”宪法说什么是一回事,实践中发生什么完全是另一回事”。[2]强文也引用这句话,以此来证明惠尔考察的实际上是”实效宪法”,而不纯粹是宪法文本(如上文所述,惠尔的考查对象并非如此)。但是,惠尔同一段话中绝非可有可无的一句话,强文却只字未提,即”只有在西欧、不列颠联邦、美利坚和极少数拉丁美洲国家,政府是在尊重宪法施加的限制的条件下运行的;只有在这些国家,真正的‘宪法政府’才能说是存在的。”[2]在这段话末尾,惠尔还强调,在这些非宪法政府的国家,真正具有启发性的是去解释宪法”没能被很好遵守的事实本身”,[2]而不是为这些国家强行辩护,说它们因为种种理由,其实也在施行宪法,只不过宪法内容不同寻常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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