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种判断的主要根据在于,”我国宪法未得到有效贯彻并不是因为宪法太原则(宪法应当也必须原则),而是因为宪法性法律太原则或根本没有宪法性法律,这是我国宪法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18]较之其他国家的宪法,我国的宪法文本并非一定显示出”半宪法”或”伪宪法”的特征,但是,”我国的宪法性法律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比发达国家差得很远,而这些宪法性法律的健全与实施才是实现宪政的关键环节,是从宪法到宪政的必经之路。”[18]那么,哪些宪法性法律最为重要或当前最需要?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介绍,在”宪法相关法”方面,今后主要需要制定《监督法》、《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等,需要修改的法律主要有《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只有当这些法律制定出来并有效实施,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才有可能落到实处。按照这一见解,需要制定、修改或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还很多。另外,宪法性立法的机制本身也需要重点关注(坐实人民主权原则),这里无法详述。但无论如何,在宪法规范尚未得到充分遵循的情况下,那些偶然的、模糊的、有争议的宪法惯例不可能承担起宪法实施的重任。
五、重申宪法的规范性
宪法规范的存在,既非宪法政治的必要条件,亦非宪法政治的充分条件,前者有英国为例,后者历史上也不少见,当下中国即为此例。因而,宪法规范和宪法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已构成当代中国最大的宪法难题,在这一难题面前,产生了两种相互对立的极端态度:一是单方面强调宪法规范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将任何”非规范行为”斥之为”违宪”;二是直面现实的社会和政治问题,认同、赞扬甚至歌颂所有实验性改革的”非规范行为”。总的来讲(不排除其间的具体差异),社会-政治宪法论者持的是第二种立场,宪法惯例论即为这一立场或隐或显的体现。
应该承认,上述分歧是复杂的宪法现实在宪法理论上的反映,因而两种分歧间如何取舍本身就需要谨慎理性对待,正如有学者所提出的那样:”如何既给予改革所必须的制度突破以‘合法性确认’,又不至于使真正的违宪行为损害国家政治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14]换言之,如何做到既承认改革行为的合理性,又能守住宪法规范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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