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严厉的批评,决不是要否认法社会学和政治宪法论的价值,法学的确也要考虑”实效宪法”问题,因而对事实的描述和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也决不是说它们的缺陷正在于描述社会事实;而是说,它们或者试图取代法教义学,或者试图以规范外事实替代实证规范,这是要批评的。[21]概而言之,”从文本出发、围绕规范,是宪法学的根基所在”。[21]宪法的规范性必须予以重申。
六、结语
中国的宪法惯例论者极易将英国政治宪法论者格里菲斯视为同道,因为后者的名言似乎颇为契合他们的主张:”英国宪法持续存在着,每天都在变,因为宪法不折不扣,正是所发生的事情。亦即,发生的每件事情都是宪法的,即便什么也没发生,那也是宪法的。”[22]格里菲斯的话,直指英国宪法的惯例性质,也准确道出了英国宪法的”柔性”和”不成文”特质:没有确定的宪法文本,没有可以识别的制宪时刻,没有权威的宪法界定和解释,有的只是持续不断的和不知不觉的改变,因而”发生的每件事情都是宪法的”。但格里菲斯的这一论断有个重要的先决因素,那就是,理论上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并不等于实践中任何事情都会发生。这一前提却常被人忽略。格里菲斯有他理直气壮的理由,而中国的情形则恰好相反。理论上,我们拥有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因而不是任何事情都会发生;但实践却一再证明,中国宪法往往沦为一纸具文,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在这点上,中英之别立显。或许,我们终将也能底气十足地说:中国”发生的每件事情都是宪法的”,但很显然,在做出这一断言之前,必须保证”不是任何事情都会发生”。
所以,寻求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的解释,最紧要的不是去寻找和确认业已存在哪些宪法惯例,而是要去追问和探求是否存在宪法惯例发展的土壤和机制,否则,在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都无法有效实施的地方,去挖掘那些可疑的宪法惯例、探讨如何”促成”其向宪法典的转化,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伪问题,害莫大焉。
【注释】
[1]参见喻中.政治惯例:成文宪法之外的政治习惯法[J].政治与法律,2009,(11);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J].开放时代,2009,(12).政治宪法论者也有类似的主张,虽然其论点与本文所讨论的宪法惯例问题没有直接关联,但是却构成了对宪法规范性的直接挑战,参见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310-316;高全喜.政治宪政主义与司法宪政主义——基于中国政治社会的一种立宪主义思考.(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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