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14)

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14)

[7]这个必须提出的限制就是:”一般说来,惯例必定以法律作为前提条件。例如,内阁政府的惯例以女王和议会的法律关系为前提条件。此外,在大多数其他国家,惯例都是围绕和依赖成文宪法的原则而发展的。美国的所有惯例无一不是围绕和依赖成文宪法的原则而发展起来的。”W.Ivor.詹宁斯.法与宪法[M].龚祥瑞,侯健,译.贺卫方,校.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57.

[8]强世功教授把”三位一体”的国家领导体制看成是中国宪法的核心制度,并认为这一制度是依赖宪法惯例来维持的。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J].开放时代,2009,(12):34.

[9]如喻中教授指出:”政治习惯法既可以理解为官方习惯法,也可以理解为宪法惯例或政治惯例;它既属于习惯法的范围,因而可以借此拓展习惯法的研究空间,也属于宪法学的范围,因而可以借此拓展宪法学的研究空间。”喻中政治惯例:成文宪法之外的政治习惯法[J].政治与法律,2009,(11):49-50.

[10]如郭道晖.论宪法演变与宪法修改[J].中国法学,1993,(1):20;徐秀义.关于宪法惯例若干问题的思考[J].学术交流,1993,(6):88;蒋碧昆,刘茂林.改革与中国宪法发展[J].法商研究,1994,(2);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发展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130;章志远.宪法惯例的理论及其实践J].江苏社会科学,2000,(5):60.

[11]有学者甚至直接认为这一习惯性做法”是宪政不发达和不完善的产物。”见徐秀义.关于宪法惯例若干问题的思考[J].学术交流,1993,(6):88.什么叫宪政不发达和不完善的产物?是指这一惯例本身的不合理?还是指这一做法本就应该规定在宪法之中?如果是前者,它能否称之为宪法惯例,就大可商榷了;如果是后者,那就更解释不通:惯例之为惯例,就是因为它没有写进宪法之中。应该说,宪法惯例的产生,恰是宪政发达和完善的产物,只不过宪法规范有时干涩刚硬,需要惯例的润滑作用。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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