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的法哲学争议(8)

疑难案件的法哲学争议(8)

(四)融贯阐释论能证立疑难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吗?      

德沃金批判的矛头不仅针对哈特本人,而是指向了整个法实证主义理论。后者拒绝理论争议,认为法官和律师们实际上对法律根据的意见是一致的,而只会存在关于法律经验的争议,即他们争论是关于某个事实是否存在法律以及法律所规定的白纸黑字的含义是什么,这被德沃金称为一种“显明事实”(plain-fact)的观点。法实证主义理论正是支持此种显明事实观点的一个语义学理论版本,德沃金的全部努力就在于拔掉这颗“语义学之刺”。比较遗憾的是哈特对德沃金的最后一次回应生前并没有公之于众,而是在其死后由学生(JosephRaz和PenelopeA.Bulloch)整理并作为后记附之于《法律的概念》再版之中呈现给世人。然而尽管如此,德沃金与哈特之间的论战并没有因此而告终结,他的学生拉兹、科尔曼等人纷纷以自己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通过批判德沃金来为哈特的理论进行辩护,由于文章主题和篇幅所限,本文此处只关注拉兹与德沃金之间关于融贯性与权威之间的争论,这直接关系到二者对到疑难案件的不同态度和处理方法。作为法实证主义理论的后继者之一,拉兹虽然自视为不同于包容性实证主义者的排他性实证主义者,但在大的根本立场上与其师哈特却是基本一致的,比如二者都坚持和捍卫社会事实命题。拉兹曾将围绕法律与道德关系以及案件裁判的法理论划分为三个命题,它们分别是渊源论、包容论以及融贯论。[14]拉兹旗帜鲜明地反对后两者,而试图为渊源论的合理性寻求证明。     

与哈特一样,拉兹并不反对在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之间作出划分,而是对德沃金所建构的融贯阐释论持怀疑态度,他认为法官说什么、做什么和最后判决什么并不是完全严格一致的,事实上司法判决也总是会有出错误的时候,有时候它可能并不完全吻合法条之规定,有时候它也可能与当下流行的政治道德不一致,总之司法判决尤其是疑难案件的判决很难达到德沃金所说的客观性的“真”,由此德沃金对于疑难案件的”唯一正解论”在拉兹这里也受到了挑战——”如果法律的内容完全由社会事实决定,则法律存有漏洞。也即是说,存在非真非假的法律语句”。所谓融贯论或融贯命题,也可以被称为“原则一致性”,它将法官赖以裁判的原则视为由一组连贯一致的原则所构成,它要求“政府对所有公民,必须要以一个声音说话,以一个具原则性且融贯的方式来行动,把自己对某些人所使用的公平或正义之实质性标准,扩张到每个人。”要言之,这种融贯性理论不仅包括基于渊源的法律,还包括内容取向性的法律。正是如此,德沃金认为“法官的责任在于辨识或发现(discover)既存的法律权利,而非创造(invent)新的法律权利,即便在所谓的疑难案件——亦即对于既存的法律权利是什么有争议的案件——当中也是如此。”换言之,德沃金的基本主张在于法官必须始终坚持法律命题为真(对于任何案件总能发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判决,进一步说他的融贯性理论可以证立疑难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寻在,只要法官像Hercules那样,懂得如何去运用这套裁判理论和方法,他就总能为任何案件“依法”作出一个判决,这个判决在他看来就是唯一正确的答案。然而拉兹认为德沃金的融贯性命题不能成立,德沃金所谓的融贯性的命题起点或基础,包括宪法、制定法以及司法判决等过去的政治决定,仍然不过是以渊源为标准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就是由社会事实所决定的。因此在拉兹看来,德沃金的融贯命题“不仅未能为自身提供有力的论据,同时它也错在与基于渊源的法律之特性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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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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