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的法哲学争议(10)

疑难案件的法哲学争议(10)

本文一改传统的研究方式,将疑难案件置于法哲学的范畴之下,通过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梳理出不同学者对待疑难案件的不同态度。四场争论中,如果说将富勒与哈特的之间的论战算作起点的话,那么显然哈特与德沃金之间的争论则理所当然地成为疑难案件争议的顶峰,而德沃金与拉兹之争则是在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上的一种进一步推进。因此,哈特与德沃金之间持续近二十年的争论,对疑难案件的研究来说意义甚大。哈特的观点和立场一直是鲜明的,他认为由于法律存在着一种开放性结构,故而在现实生活中必定有许多案件无法被现有的法律所覆盖到,而这些案件就是与简单案件相区别的疑难案件,法官只需通过行使司法立法权就可以应对此类案件。德沃金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这种观点,他断言人为地去划分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必定也会滋生出一系列的难题,只要秉持一种集法律规则、原则以及政策于一体的法律概念观,同时法官要学会一套融贯的阐释论,那么以此就足以应对一切案件,疑难案件自然不在话下。我们今天研究疑难案件,要从上述争论中去寻找区分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的标准,以及探究案件为何发生疑难的原因,德沃金的规范性视角和哈特的描述性视角都是不可或缺的。最后,我们同样要警惕在充满争议的学说中迷失自己,发掘争论者之间的共识性主张,同时来形成我们自己对待疑难案件的观点、态度和立场。    

【注释】 [1]这方面的代表文献有:Jeremy Bentham, Of Laws in General, edited by H.L.A.Hart, University of London, Athlone Press, 1945; John Austin,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London: John Murray, Albemarle Street, 1832; Hans Kelsen, Pure Theory of Law, Deuticke, Vienna, 1934; H.L.A.Hart, The Concept of Law, Clarendon Press, 1961; 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Yale University, 1964; Joseph Raz, The Authority of Law: 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2]当下中国法理学界对疑难案件的讨论,仅仅停留在概念操作层面上,基本上承认只有法律本身所引起疑难的案件才属于法理学意义上的疑难案件,事实复杂所引发的裁判困难的案件则不再此列。此外,部分学者在论及作为法律方法的法律推理时,也会顺便提及疑难案件。因此,总的来讲,疑难案件理论在中国更多地被放置进了审判方法论中;而在英美法理学中又是另外一番情形,生长于判例法土壤中的疑难案件,不仅被给予了过多的重视和关注,而且也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裁判疑难案件的理论。我们不仅可以在那些伟大的判决中洞识到这些真知灼见,同样可以在法哲学思想中一窥这种理论的全貌,Ronald Dworkin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十分出色的工作。See,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81-130.

[3]此处对法理学的划分是一种个人化的观点,值得商讨和批评,这种划分与国内学者对中国法理学的划分有明显的迥异之处。从国内学者所编写的法理学教材中便可窥见一斑,大致包括五个部分:法的原理论、法的演进论、法的价值论、法的运行论和法的社会论。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

[4]我曾以主权作为论证参照,专门探讨过法实证主义内部不同学者之间关于法律概念观的差异。详见拙文:“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载《研究生法学》,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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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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