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革旧法,不跟利益集团切割是万万不行的。改革最大的困难也就在于此。要得民心,就要为民除弊;而为民除弊,就要不怕得罪利益集团,敢于硬碰硬。在这个问题上,不容绕道走
安史之乱后,租庸调法弊病丛生
唐初实行的租庸调法,原本不失为好的赋役制度,但日久弊生,逐渐由利民之法变成了“虐民”之法。
租庸调法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役制度。具体内容为:按丁授田,丁男每人80亩,然后国家向他们征收称为租、庸、调的赋税。租即田租,凡授田者,每丁每年交粟2石。调即交纳的本地所产绢、绫、絁(粗绸)等,每丁每年交绢、绫、絁各2丈,绵2两;交布的2丈之外加1/5,麻3斤。庸即以绢交纳的代役税,每丁每年法定服役20天,闰年加2天,可用绢代役,一天交绢3尺。加役25天免租,加役30天,租调皆免。
据岑仲勉《隋唐史》一书,因隋以前征税缺乏详细记录,唐代赋税比之前朝,总体而言,孰轻孰重,还不好说。单就租这一项,比北齐为重,轻于北周一半,同于隋朝(北齐合每亩1. 6升多,北周5升,隋、唐均为2. 5升)。
租、庸、调并不是唐朝授田者的全部负担,除此之外,还有所谓杂征、杂徭。其中杂征包括户税等。户税依据每户的等级(据资产多寡定级)征收。皇亲国戚、王公勋臣、官员等,均享有毋须负担以上各项赋役的特权。
以实物代替劳役,百姓得以有更多的时间从事生产活动。故租庸调法的实行,有利于百姓于隋末大乱之后安养生息,有利于唐朝前期经济的复苏和繁荣。
安史之乱之前,国家的治理尽管有种种弊病,潜伏着危机,但财政经济一时还没有出现太大的问题。当时“兵虽多而无所损”,“官不滥而易禄”,财政开支还在朝廷能够把控的限度之内,赋税的征收较有节制,租庸调法尚能正常施行。但安史之乱发生后,情况大变,战事连年不断,人口凋耗,人死而户口册上名字未销的情况十分普遍。土地占有状况、民户资产状况与以往差别很大,已很难执行租庸调法。战争打破了常规,也使租庸调的征收乱了套。征收的机构凭空增多,床上架床,屋上架屋,互不统属。法外征收,诛求无已,百姓“旬输月送,无有休息”,不胜负担。富户丁多,以做官、入学及当和尚、道士等,得以免除租庸调,而穷人没有收入但丁在,故赋免于富户,而增于穷人。也就是说,富户所免除的赋役,都转嫁到了穷人头上,这还公平吗?据岑仲勉的计算,天宝十三年(公元754年)及十四年,毋须承担各项赋役的户数,约占总户数的40%至41%。其余的59%至60%的人家,要承担国家100% 的赋役。这真是不堪承受的重负。百姓只好用脚对租庸调法投否决票了,据《新唐书》载,人民流亡,各地都有,且数量巨大,留在本地的“百不四五”。租庸调法已难以为继,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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