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利益集团与税法改革 (3)

唐代利益集团与税法改革 (3)

核心提示:以实物代替劳役,百姓得以有更多的时间从事生产活动。故租庸调法的实行,有利于百姓于隋末大乱之后安养生息,有利于唐朝前期经济的复苏和繁荣。

据《唐会要》及新、旧《唐书》,两税法的主要内容为:

(1)“量出以制入”。先计算国家财政总开支(有点像后代造财政预算),以此为根据,决定征收两税的额度。

(2)不论是土著居民,还是外地迁来的侨居户口,都要纳税。

(3)民户按资产分为九等,按每户的等级征税,而不考虑丁男与中男(16岁)的区别。

(4)不管是坐商还是行商,都按资产三十税一征收两税。

(5)原来的租庸调及杂征、杂徭并入两税。

(6)按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数征收地税。

(7)一年分两次征税,夏税六月截止,秋税十一月截止。

有人说,夏税和秋税合起来称作“两税”,也有人说,户税和地税合起来称作“两税”,两种说法,似均无不可。重要的是,新法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对于在两税外擅自加征者,以违法论处。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限制了赋税的额外加征,改变了过去“旬输月送”的局面,有利于百姓安心生产和生活。新法一经推行,短期便显出效果。《新唐书·杨炎传》说:“自是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归于朝廷矣。”不用实行“土断”法将侨居户口编入现住地,侨居户口自然而然就可以在当地交税;赋税不加重而国家收入增长,户口簿不用另造,就知户口实际情况;官吏不用训戒,法就可以起到预防官员作弊的作用(时间长了也难说),即使奸猾的,也难以中饱。从此以后,决定赋税或增或减的权力收归朝廷。杜佑《通典》则说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令典”者,良善之法也。两税法为唐朝以后的各个朝代所沿用,一直到明代万历九年(1581年),它才被一条鞭法所取代。两税法在历史上的影响是很大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起过积极作用的。

两税法为何又会日久生弊

两税法实行以后,不管当代还是后代,对它都有批评。唐德宗时宰相陆贽的批评尤为激烈。他认为租庸调法是理想的赋役制度,不应当用两税法来取代它。他在奏疏中说:租庸调法是公平的、能够安定人心的法制,“行之百年,人以为便”。天宝末年,天下大乱,战争开支巨大,征收租、庸、调突破常规。征收过程中有弊端,不能说明法本身有问题,“此时弊,非法弊也。时有弊而未理,法无弊而已更。两税新制,竭耗编甿,日日滋甚”。按大历年间(766-779)征收最多的一年的数字征收地税,这是将临时性的各种苛捐杂税合并起来,变成常规征收。他认为,原本没有弊病的租庸调法根本就不需要变革,代替它的两税法,是耗尽百姓财力的弊法,而且它的危害还会越来越严重。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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