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利益集团与税法改革 (4)

唐代利益集团与税法改革 (4)

核心提示:以实物代替劳役,百姓得以有更多的时间从事生产活动。故租庸调法的实行,有利于百姓于隋末大乱之后安养生息,有利于唐朝前期经济的复苏和繁荣。

后世批评两税法最为尖锐的,可能是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他在《读通鉴论》一书中说:“盖后世赋役虐民之祸,杨炎两税实为之作俑矣。”他为什么要这么说呢?

原来两税法同样日久弊生。王夫之说:“政莫善于简,简则易从……上利其取给之能捷,下利其期会之有定,稍以戢墨吏、猾胥、豪民之假借,民虽殚力以应,而亦幸免于纷扰。于是天下翕然奉之,而创法者遂自谓立法之善,又恶知后之泛滥而愈趋于苛刻哉!”他承认两税法简便易行,官府征收方便,民众交纳时间固定,次数固定,可以稍稍抑制贪墨官吏、奸猾胥吏及土豪劣绅借机牟利,故天下的人都遵奉这一法令。但他认为,创制两税法的人自以为立法很完善,没有料到推行到后来,两税日益烦苛,民众的负担越来越重。

何以如此呢?王夫之分析说:在制定两税法的时候,已经“取暂时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亦即已经将在此之前临时征收的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计入两税的税额之中。一旦计入两税,临时摊派便变成了固定税收,便合法化了,再也不能取消了。“乃业已为定制矣,则兵息事已,国用已清,而已成之规不可复改……他日者,变故兴,国用迫,则又曰:‘此两税者正供也,非以应非常之需者也。’而横征又起矣。”有朝一日,国家多故,战事又起,国用紧迫,那当政的又可以说,这两税嘛,是正税,不是为应付国家紧急状况征收的税。这样,他们就有理由在两税之外,额外征税,于是乎,横征暴敛又开始了。出台时相对完善的两税法,到后来,因为越来越多的苛捐杂税都往两税这个篮子里放,它渐渐变质了。

 据《旧唐书·食货志》,两税法实行的第三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就请求朝廷同意将辖区征收的两税钱,“每一千增二百”,即增加20%。朝廷不但批准了陈少游的报告,而且命全国各地遵照执行。又过了10年,剑南西川观察使韦皋上奏德宗,请求两税“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德宗准奏。韦皋的报告说得很明确,这加收的20%是给官吏加薪俸的。给官员加俸,不是由国库开支,而是通过法外加税解决,两税凭空增加了20%。

两税法实行之初,便在各种冲击下开了口子,法外征收便开始挤进两税。两税法自我立之,自我坏之,作为唐朝朝廷,在这个问题上开了一个坏头。这说明,立法者要带头维护法的严肃性。也说明,赋税改革不是一劳永逸的,是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的。

王夫之出生于两税法颁布839年之后,这位爱用批评眼光论人、论事、论史的思想家、史学家,比起唐朝人陆贽,他看两税法,弊端要看得多一些、深一些。立一法必有一弊,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只有利没有弊的法。两税法有利有弊,利不掩弊,弊不掩利,在历史上起过的进步作用不容否定。唐王朝在废除租庸调法之后,没有找到比两税法更好的税法。换句话说,两税法在唐朝中期以后是最合宜的。而当利大于弊的两税法逐渐演变成有弊无利的两税法时,就要提出新的变革任务了。

(作者为凤凰出版社编审)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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