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意义上讲,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仍然具有极大活力,千万不要贸然通过国家政策和财政支持来推动资本下乡进行规模经营。要让9亿小农仍然可以从农业中获取收入与就业,让农民有归宿和退路。9亿农民有退路,中华民族才有出路!
二、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I、文件解读。
十八届三中会全决议第21条: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尤其值得重视的有以下两条:
a、“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b、“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以下分别解读。
第一条可以分为相互联系的三句来读,即“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第一句“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这句话的前面一句基本是对《物权法》条款的重申。“用益物权”一词是起草《物权法》时,针对农民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所专用概念,农民的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同于可以自由转让与买卖的物权,因此被特称为“用益物权”,按《宪法》和《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条文,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户只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没有所有权,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用益物权这个特称概念的含义十分模糊,因此引起学界和政策部门的广泛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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