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司法能动是司法功能的一种积极作为的表现形式,但如何把握司法的功能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西方,司法能动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经违宪审查裁定,是一个逻辑自洽的自控体系;同时,以民主选举为基础、受分权政府控制,也是一个民意传导的他控体系;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司法能动不过是跛脚能动或者胎儿躁动,没有权力制约,司法能动可能会导致司法盲动甚至司法独裁。在中国,自2008年以来,司法能动成为司法改革的一种主导力量。但是,当下中国推行司法能动存在着体制障碍和价值畸重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中国的司法能动应当注意: 司法改革与政治改革、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法律优位与政策适用以及民主司法与精英司法等方面的协调问题。
[关键词]: 司法功能 ;司法能动; 中国司法改革; 走向
自 1999 年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三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2008 年首席大法官王胜俊院长又提出了能动主义司法改革方略。十多年来,我们根据三个纲要确定的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和具体措施以及首席大法官的讲话精神,在司法体制、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改革,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也不用讳言,我们在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司法的价值和功能定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本文以司法的价值和功能定位为视角,结合西方国家司法能动的表现形式和协调机制,探讨中国能动主义的司法改革问题。
一、司法的价值和功能之争
(一)司法裁决:是法的判断还是法的创制
司法权作为一种法的判断权,是相对于立法——议事权、行政——执行权而言的,也是分权原则的必然结果。问题是: 司法权是否仅仅是一种判断性权力?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在违宪审查制度产生之前和之后的答案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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