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美]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 页。
[2]参见前注[1],[美]庞德书,第128页。
[3]前注[1],[美]庞德书,第128 页。
[4]前注[1],[美]庞德书,第126 页。
[5]前注[1],[美]庞德书,第127 页。
[6]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台湾三民书局2004 年版,第348-349 页。
[7]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 92-100 页。
[8][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第256页。
[9]转引自[美]本杰明.卡多佐著:《法律的成长》,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6 页。
[10][美]庞德著:《依法审判》,载《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第13期,第 691页。
[11][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长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225 页。
[12]参见汤德宗主编:《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 第四辑) ,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第 507页。
[13]参见[美]麦克洛斯基著:《美国最高法院》( 第三版) ,任东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译本序言。
[15]前注[13],[美]麦克洛斯基书,第270-271 页。
[16]参见王胜俊:《牢牢把握三个至上,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2008年 6月22 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2008年 2月 19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17]参见公丕祥访谈录:《能动司法: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采访记者,卢子娟,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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