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政复议中的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审查决定。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包括上一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有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加之管理业务的关联性,从理论上说,这种审查是比较便利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申请,但不能直接针对行政机关的各种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角度看,如果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针对上至国务院部门,下至乡镇政府的各种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则行政复议机关就有了审查行政机关各种规定定的法定义务。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规定违法,可以决定撤销、改变该规定,相当于确认决策失误并予以纠正。此后,有权机关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决策的损害性后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问责程序。
第二,行政诉讼中的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角度看,如果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针对上至国务院部门,下至乡镇政府的各种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则人民法院就有了审查行政机关各种决定、命令的权力。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违法,可以决定撤销、改变该决定、命令,相当于确认决策失误并予以纠正。此后,有权机关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决策的损害性后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问责程序。
第三,行政效能监察中的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活动。从理论上说,由于行政职能复杂宽泛,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也复杂宽泛,但从实际情况看,一定时期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要有重点,不能面面俱到。当前,我国行政效能监察的重点之一就是行政决策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集体决策制度建立情况、决策程序遵循情况、决策档案建立情况、决策是否超出权限与范围、决策结果与国家法律和政党政策是否有冲突、决策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符合等。通过决策监督检查,纠正违反国家法律和执政党政策,抑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决策行为;制止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盲目决策行为;查处因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导致决策失误,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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