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干部选任阳光监督的实践与思考(4)

关于开展干部选任阳光监督的实践与思考(4)

核心提示:强化干部选任监督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防治用人腐败的内在要求,监督成效直接关系人心背向、事业成败。建立选人用人舆情处理机制,对收集到的干部选任舆情信息及时传递给本级党委部门参阅,以利于更好地发现问题、澄清事实,加强监督。

5、群众举报处理集成化。实施数据整合,设置统一数据采集接口,对“三员一网”、“12380”系统、群众信访、网络举报、手机电话举报等信访举报信息,及时采集和录入,建立电子台账,形成信访举报数据库。实施限时管理,根据信访举报信息处理规定,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查核、处理、办理的,系统自动发出提醒信息;实施网内办理交接,交接电子化和无纸化,增强保密性,提高内部处理效率。实施动态分析,对一定时间跨度内的信访举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生成相关报表;对问题反映较多的部门,作为今后监督的重点部门;对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研究,作为今后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6、干部队伍监管智能化。实施动态监视,由结构分析模块在后台对市管干部队伍进行静默式分析,对有领导职数缺额的部门或领导班子结构需要调整时,采取弹出窗口或标注式提醒,申请人机互动,提请人工干预。实施辅助决策,在有领导职数缺额或领导班子结构需要调整时,可根据职位空缺和调整需要,设定筛查条件,在单位内部和全市范围内进行筛查;根据筛查结果,综合考量进行选拔补充或交流调配,考量在本单位内部选任或采取公开选拔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干部人事调整方案。实施模拟测试,对综合职数缺额、结构调整、培养锻炼、机构变动等因素,形成的人事调整初步方案,进行“输入式”模拟调试,有产生附加负影响的,对方案进行再修正和调整。

(三)强化交流选任监督,拓展阳光监督空间

干部交流是培养锻炼干部、优化干部资源配置、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从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角度对干部交流的对象、范围、方式、程序等内容作出正面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往往缺乏具体标准;并且平职交流缺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等环节,加上初始提名约束乏力、沟通和酝酿范围不明确,在实践中往往随意性较大,在极端情况下,甚至被“滥用”。

7、明确交流选任前置条件。在日常干部交流中做到“两个不增加”、“一个明确”、“两个不”和“一个有”:“两个不增加”即为:一次干部交流中所有涉及单位的领导职数总数不增加,每个涉及单位的领导职数不增加,以此避免以交流为名义腾出空位提拔干部或进行“增编交流”。“一个明确”即为:在每名被交流干部的交流原因具体,或因被交流单位班子的年龄、专业、性别、民主党派结构优化需要,或因被交流干部需要多岗位锻炼、增加基层实践锻炼经历,或因机构变动需要增加或分流干部;杜绝统一以“工作需要”应付,以此避免干部交流对象的随意性。“三个不”即为:未干满一届的不交流,党政正职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成员一个年度内交流不能突破一定比例。“一个有”即为:干部交流调整要有计划性,无特殊情况,原则上集中交流每年不超过一次。

8、健全交流选任过程制度。建立交流选任民主测评制度,对拟交流对象进行摸底,测评结果差的一律不得作为交流对象,避免产生“干得好不好无所谓,干不好换个地方干”的现象;对重用型的交流选任,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人选。建立交流人员考察制,区别干部交流的情况,对因培养锻炼交流的干部,在具体实践中拟交流对象不是后备干部的,要通过考察看其在目前岗位上干得如何,是否具有培养锻炼的前途。建立交流人员公示制,改变目前仅仅对提拔人员进行公示的做法,把交流选任人员也列为公示对象;扩大公示内容,增加交流原因,以及与交流原因相对应的干部个人信息。一方面对交流实施约束性监督,避免随意性;同时也对交流干部进行本位监督。建立差额交流选任制,对一些重要部门、综合性部门的关键空缺岗位,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任的方式实施竞争性交流选任,或运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的办法对交流人选进行差额遴选,加大竞争选任力度。

9、加大交流选任监督力度。健全交流选任制度,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框架下,对各种交流情况特别是重用型交流,以初始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为主线,建立健全交流选任过程制度,以制度促进交流选任的规范化,以制度限制随意性。推行交流选任过程记实,对干部交流选任的每个环节,特别是对提名、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进行“痕迹管理”,强化事中过程监督和事后追责监督。强化交流选任监督,改变过去只对选拔任用工作和提拔对象进行检查的做法,把交流选任工作列入《条例》检查和“三责联审”的范围,把平职交流干部列为检查对象;加大对平职调整频率过高、比例偏大、问题较多乡镇和部门的督查,防止以调谋私、“带病调整”。

(四)强化配套制度建设,健全阳光监督机制

制度带有根本性的。中组部自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党政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违反<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正式《条例》、《四项监督制度》等选任和监督制度;期间中组部和各级党委以《条例》为纲,不断对实践进行总结,从正反两面强化制度建设和创新,形成了目前较为完备的干部选任和监督制度体系。但实践是无止境的,形势发展是时刻发生的,制度建设也是无止境的;当前必须着眼于从以制度约束权力、规范制度执行、违反制度查处三个方面,强化干部选任监督。

10、完善民主推荐环节制度。提高选任工作公信度,必须切实落实群众“四权”,其中最为核心的是依据真实民意确定考察对象。当前要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健全民主推荐环节的制度:一是健全民主推荐情况分析制度。根据单位的人员关系复杂程序进行区别对待,结合近几次民主推荐情况对本次民主推荐进行综合分析;对人数在30人以下且民主推荐情况一贯不集中的,不“简单以票取人”,防止被民意误导。二是建立民主推荐条件预审制度。对乡镇和部门党组织选任中层干部,在目前实施中层干部预审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提前干预,即建立民主推荐人选条件预告上报制度,防止在推荐条件上“做文章”,设定条条框框,进行“条件定制”,“冠冕堂皇”地统一思想。三是建立民主推荐反向测评制度。在组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的同时,发放《拉票贿选测评表》,表格中设置“有无领导统一思想”、“有无拉票贿选”等栏目,防止民意失真;对确有存在的,作废本次民主推荐,批评教育相关领导或当事人。

11、健全选任过程监督制度。一是强化提名环节的监督。把平职调动纳入提名环节;细化提名依据,把干部业绩、品德操守、工作作风、民意认可度、岗位适应性等情况作为提名标准;落实“署名推荐”、“带责提名”,解决好提名违规“如何追责”问题。二是实施预审关口前移。在提名人选产生之后,立即由干部监督科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诊断”;没有情况或经查无影响的,确定为考察对象,履行选任后续程序;存在相关情况且未查实的,暂缓确定为考察对象;经查实影响到选任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如此,从源头上降低“带病提拔”的风险,消除权力干预的可能。三是强化考察环节监督。探索建立考察材料公示和测评制度,在考察材料公示的基础上,组织群众进行接受度测评,对接受度未达到75%的进行“返工”,确保考察不失真。四是强化讨论决定前的监督。切实做到未经民主推荐的不研究,程序不全、材料不齐的不研究,临时动议的不研究;对讨论决定前明确由组织部门实施“扎口”检查,出现违反的由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承担“兜底”责任。

12、优化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为当前监督重要内容,增加检查频度;采取“临时检查”的方式,让基层无准备时间,进行突击式检查,确保检查的真实性。加大横向联系力度,加强组织部门与人大、政协、公检法、审计、信访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交流。强化舆论监督功能,加强与新闻媒体等单位的沟通协作,有针对性地引导舆论,善用媒体,使舆论监督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选人用人舆情处理机制,对收集到的干部选任舆情信息及时传递给本级党委部门参阅,以利于更好地发现问题、澄清事实,加强监督。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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