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河南: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摘要: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创新社会治理,必须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一系列新观点,做出了新的战略部署。

社会转型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城市逐步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以基层地区管理为辅的社会管理体制。国家通过单位这一组织形式管理职工,通过街道、居委会管理社会闲散人员、民政救济和社会优抚对象等,从而实现对城市全体社会成员的控制和整合,达到社会稳定和巩固政权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单位制”对于当时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运作,对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对于整个社会秩序的整合,发挥了重要的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迁,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单位制”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给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一方面,社会管理出现了空位现象。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户籍制度逐步松动,旧的劳动用工制度被打破,社会流动速度明显加快,大量人员逐渐游离于原有单位系统之外,成为所谓“体制外人员”。体制外人员的主要活动大都在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调控范围之外。这种管不到也管不住的现象,成为社会管理的“盲点”。另一方面,社会管理职能却出现了缺位的现象。面对社会成员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和大量体制外人员的形成,政府不能再用过去高度集中的权力体制管理社会事务和控制社会成员。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组织体系发育不成熟,难以全面承担中介和管理职能。这一矛盾的结果,造成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出现“真空”现象,即政府不应继续承担但社会又无力接纳这些职能,因而很容易出现社会无序乃至混乱现象,导致社会管理危机。

单位制的瓦解,必然要求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创新社会治理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创新社会治理,必须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

第一,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不少民间组织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必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特别是要厘清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行政机关要将适合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要去除行政色彩,真正回归民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要“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

第二,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扮演着全能型政府的角色,承揽了许多不应该承担也承担不好的职能。面对大量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需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把社会微观治理和服务的一些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就必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来承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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