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协调发展与区域法治协同

甘肃:经济协调发展与区域法治协同

摘要:开展区域法治建设,是缩小甘肃经济发展差距,实现甘肃经济协调发展的题中之意,亦是深入实施甘肃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与周边地区加强合作的必然要求。甘肃区域法治建设应包涵中央、地方及区域合作立法,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协调发展与区域法治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协调发展必然包含着法治的协同。将经济协调发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区域经济亦即法治经济。经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都要求通过法制完善、依法行政、权力约束等法治的行为加以实施。

甘肃省作为西部欠发达省份,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方面的原因,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在经济发展的市场化过程中,区域经济的非均衡性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发展基础薄弱。甘肃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与其他省市尤其是东部地区的差距逐渐扩大,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中位次不断后移。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链条短,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较大;传统农业发展缓慢,区域特色产业优势不够突出,战略新兴产业和富民多元化产业比较薄弱。三是省内经济发展不平衡。从甘肃14个市(州)看,兰州市和河西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其他市州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四是甘肃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五个经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

开展区域法治建设,是缩小甘肃经济发展差距,实现甘肃经济协调发展的题中之意,亦是深入实施甘肃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与周边地区加强合作的必然要求。甘肃区域法治建设应包涵中央、地方及区域合作立法,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建立和完善。

一是制定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对于甘肃区域法治而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不可或缺,有必要制定《甘肃经济发展促进法》,作为甘肃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法,并对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有关基本制度,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施制度、协调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有关责任制度等作出规定。

二是健全经济协调发展的国家立法支持。建议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区域合作开发法》《生态补偿法》,对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财税、区域规划、产业政策等作出法律安排。

三是制定促进甘肃经济协调发展的地方立法。第一,制定培育区域经济增长极的法规。通过法律制度对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助、财政补贴等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法律政策作出规定,鼓励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生产要素在这些区域流动;强化经济增长极的聚集效应和扩散带动效应,从而带动甘肃整体经济的发展。第二,制定培育区域特色经济的法规。制定和完善促进区域农产品优势产业的相关立法,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项目的引进、中介组织、资金支持、培训教育、政府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和完善;以立法促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实现区域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战略及其实现机制的法治化,引导区域间农业优势产业布局合理化。第三,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的立法。认真实施《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积极培育循环经济产业链、骨干企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建设;同时,完善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立法,建立相关配套政策体系,使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各项政策、措施以立法的形式稳定下来,引导、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鼓励资金向新兴产业流动。第四,鼓励自主创新与人才积累方面的立法。针对科技创新的关键环节,制定《甘肃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对技术研发与成果创造、成果转化、产业化创新、人才开发与积累、激励与保障等方面做出系统规定,形成人才培养与积累的良性机制。第五,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的立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条例》,明确、细化传承创新区建设的土地、资金、人才、税收政策,确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资源开发审批制度以及监督制度;可在立法权限内先行制定《甘肃省文化产业促进法》,重点就文化产业主体地位、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法律制度以及文化产权交易制度等问题作出规定。第六,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立法。在未来经济发展中,甘肃要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的治理,健全生态文明示范区立法,制定《甘肃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甘肃生态补偿实施条例》、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并以地方立法促进经济行为的生态化,引导节约的消费模式,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

(作者单位: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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