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土地财政”当从财税改革开始 (2)

破解“土地财政”当从财税改革开始 (2)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财税改革总目标和方向是“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围绕破解“土地财政”难题。

深化改革房地产税和转移支付制度

房地产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并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实现土地“出让收入”为主向“保有使用税收收入”为主的转型,不仅是实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应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认真总结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立税清费,适当减轻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提高保有环节的税收。可以考虑取消财政专户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监管,并在有破产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健全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机制。

房产税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中要做好“加法”也要做好“减法”,不增加老百姓解决基本保障居住条件的税负,注意解决好过去购房已交纳70年土地产权费的遗留问题,减轻纳税人不合理负担,减少改革阻力。

此外,还要深化改革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一方面要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要大幅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继续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尽力做到决策公开透明,并在一定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方向是缩小经常性专项补助所占比例,逐步提高一般性财力补助的比重,将专项补助的覆盖范围缩小到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基本交通等项目上,腾出空间留给更具规范性的一般性补助,余下留给临时性自然灾害补助。要强化转移支付的组织和监督,可以考虑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核查评估。

(石建勋  作者为同济大学财经研究所所长、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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