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介是现代法治的“双刃剑”
司法审判中,网络媒介是把“双刃剑”,既能释放正能量,也易干扰司法独立、阻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排斥司法程序正义。
网络自由干预司法独立性。网络媒体的自由化和分散性,容易对司法案件造成不当干预。司法审判是法官依据法律事实、凭借法律思维、坚持独立审判、恪守司法公正、准确适用法律条文的专业化过程。现代传播中,各种热点案件通常在未审判前,已经被各种质疑和批评所围攻,网络的自由性容易使民众呈现无责任意识,过分渲染、炒作、妄加评论或媒体倾向性的导向使舆论监督失真,对司法独立产生负面影响。
网络谣言阻碍司法公正性。网络环境下,由于人们利益的多元化和诉求的多样性,围绕重要案件的播报与演化,一些个人或团体发表攻击和诋毁言论,捏造事实,歪曲真相,引发网络围观并将事件推向风口浪尖,造成严重的破坏性。近来,李某某案件从信息披露到评论传播,短短几个月上演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网络争夺战,网络谣言漫天飞,严重损毁了司法的公信力。
“舆论审判”损害司法权威性。司法审判中,网络媒介主导社会舆论并对司法审判产生巨大压力,“舆论审判”愈演愈烈,理性的司法裁判过程与非理性的网络舆论之间的矛盾有时难以调和。由于网民通常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热点事件的评判习惯遵循朴素的道德正义,各种未经证实的相关信息充斥其中,与非理性的情感交织在一起,构成了虚假性的“案件事实”,演化出毋庸置疑的“正义审判”,网民积极推动和期待“舆论审判”结果的产生,而无论最终法院审判是否符合民意,“舆论审判”有违现代法治精神。
网络随意性排斥司法程序性。由于网络舆论监督缺乏信息“把关人”,网民随意的信息发布与传播,常常干扰案件侦查,扰乱正常的司法程序。另外,网络信息的更新是一个动态过程,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强,当新的案情或线索被披露时,民众急切于获得最终的结论,对于案件事实的认知具有直观性和主观性,缺乏法律依据的推理,常常偏离正义之道。但司法的程序性要求任何的司法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经过严格逻辑推理与论证,保障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因此,民众追求实体正义的网络随意性,往往忽视司法程序正义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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