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欲承载公平之重,一方面,规则的制定需要秉持公心,广纳民意,通过合理大量的论证和有效的科学设计,实现规则从总体精神到具体细节的最大化,为社会成员进行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在规则的执行中,有关主体必须做到敬畏规则,严守规则,按规则办事,同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惩戒,以实现规则在全体公民中的威望,并内化为真正公开透明的社会核心价值。
由此,过程公平实质上是规则的公平,而一个社会最根本的规则就是法律。通过法治建设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条基本经验。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动物世界里,强者为王,是永恒不变的规则。而人类社会则还有理性和价值判断,有对于公平的追求。弱者与强者之间发生的经常性政治角力,迫使双方共同接受调解相互利益的规则,形成维系国家社会稳定的根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着两种治国理念,一种是人治,一种是法治。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人类社会基本上处于人治状态。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也有各种不同的制度或者法律,但基本上是皇帝或者国王个人的“家天下”。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法律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了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公正并非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所有的德性;同样,不公正并非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的邪恶。公平正义结果的达成,建立在合理的规则基础之上,也要求良好的执行过程。规则公平和程序公平最根本的就是要依靠法治作为保证,或者说规则公平和程序公平实质上是法律原则和执法的公平。
这是因为,法律在一个社会中是最具普遍性和最具权威性的行为规范。首先这是因为法律具有普遍性,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元前6世纪,雅典执行官梭伦第一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他说:“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13]从那时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就逐渐深入人心。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正式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随后又写进了法国宪法,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成为普遍信奉的法律原则。其次是因为法律具有至上性,也就是说法律是一个社会最终的主宰,任何集体和个人都要受事先制定好的法律原则的约束。这是因为法律得到了统治阶级和最高权力机构的认可,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选择。正如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4]2007年12月,胡锦涛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15]。这就充分说明了法律在一个国家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和至高无上性使得法律成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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