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公平思想的三维向度(5)

论中国共产党公平思想的三维向度(5)

(二)法律与制度:过程公平的两种保障

既然过程公平的实质是规则公平和程序公平,那么为了确保过程的公平就必须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中国共产党是法治建设的忠实倡导者和实践者。

首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就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开始确立。党在创立初期,就自觉地把“废除落后反动政权”、“创造人民社会”作为历史使命,开启探索新民主主义法制现代化之路。1922年,中国共产党就拟定了《劳动法大纲》,高呼“劳工平等、自由”,将公平正义的思想植根于工人运动中。192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上海市民代表政府通过了《上海特别临时政府法案》,明确要求保护无产阶级和广大工农的合法政治权利,保护妇女平等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更是通过颁布《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将“公平正义”作为根据地施政的基本价值理念。“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16]1949年前夕,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人谢觉哉指出:“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要废除旧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建立崭新的有利于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和司法制度。”[17]革命年代的中国共产党虽然不是执政党,法制的建设也主要是为了满足革命斗争与局部政权管理的工具性诉求,还没有上升到现代意义上的治国方略高度,但始终闪烁着公平正义思想的价值光芒。

新中国成立以后,面对百业待兴、百废待举的国内局势,法治建设就被提上了正式日程。从局部执政到全国执政,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对法制建设的探索形成了鲜明的特色。从法制的意义来看,新中国法制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旧法统的破灭,和原有压迫政治体制的粉碎,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之路的新篇章,正如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8]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将“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三者的关系”概括为“兼顾”,这是毛泽东公平思想的一大特色。“军民兼顾”、“劳资两利兼顾”、“公私兼顾”以及“城乡兼顾”,都反映了尽量公平考虑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争取创造多赢局面的思想。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与我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奠定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期间,民主受到践踏,法制受到破坏,极“左”思潮横行,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讲公民的基本权利都难以保障,更无公平而言。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的教训后,十分强调健全法律和制度。他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19]所以,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21]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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