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考察
考察更重民生指标 可听取巡视组意见
根据《条例》,确定考察对象,应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领导班子换届,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考察要重视居民收入指标
与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条例明确了考察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同时,加强作风考察以及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必要时可对官员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根据《条例》,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与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不同的是,此次规定新增,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条例》新增,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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