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领导干部任用条例:十热点 六不用(8)

解读领导干部任用条例:十热点 六不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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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GDP论英雄 综合考核评价干部

GDP主导干部政绩考核广受诟病,盲目追求GDP增长,在一些地方导致了环境恶化、产能过剩等问题。在去年年底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地方干部考核不再以GDP论英雄,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画等号。

张希贤教授表示,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发展压力很大,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有其出台的历史背景。然而在今天我们要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几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就需要重建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提出干部考核的综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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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巡视机构意见 有利于全面掌握信息

张希贤教授认为,在考察领导干部时听取巡视机构意见,有利于全面掌握干部信息,特别是其可能存在的问题。

去年中央加强和改进了巡视工作,10个中央巡视组两度派出,发现了一批突出问题和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张希贤认为,巡视机构能够超越部门利益,比较公正地提出意见。巡视机构在短时间内能够积累大量对于干部的评价信息,对于领导干部可能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掌握得比较多。例如去年中央第一轮巡视后,就发现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违规突击提拔和“带病提拔重用”干部,对个别领导干部的考察不够深入等问题。

根据中央组织部去年年底发出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也在今年年初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各级纪委普遍要建立约谈制度,探索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抽查核实工作。张希贤认为,这对于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焦点

官员引咎辞职 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此前,2002年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目前,关于官员被问责后复出的规则,尚无法律法规,而是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有媒体报道称,被引述得最多的上述2002年的《干部任用条例》,就被专家认为是除了官员复出的时限要求是一个硬性规定之外,其他条件都非常模糊。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曾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上述规定未就“说明复出理由”有任何精细规定,而“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等似是而非的表述,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给人留下较大的想象空间。他表示:“笼统模糊的规定,是出于政治考量上的刻意安排,还是立法技术的失当,我们不得而知,但这种规定的不足显而易见。”

记者也发现,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中,也没有对官员如何复出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一)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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