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事权与财权相顺应,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如"十八大"报告所强调的更加重视地方税体系的建设,重视地方潜在税基的发掘,并重视地方阳光化举债制度的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完善,而非仅仅盯在目前可见到的现有收入如何分享、如何调整分成比例的问题上。早在1980年代第二步"利改税"时,我国便设计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当时设计这四个税种,重要目的之一"是为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做准备,希望通过建立地方税体系,使地方有比较稳定的财源,稳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6]但是分税制运行二十多年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房地产、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主要能源品和金属矿石、碳石等基础品)价格飙升,最适宜作为地方税的这两类税基迅速成长,但因地方税体系建设明显滞后,相关的理顺体制、深化改革任务也步履维艰,这不能不说与忽视和淡化"事权与财权相顺应(相结合)"的认识和指导原则有关。
重视"事权与财权相顺应",也必然相应要求提高对税权下放的关注度。税权下放不仅包括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也包括最终于一定条件下的因地制宜设税权。地区间特色、互补发展的态势早已显现端倪,近年国家也有意引导各地区按照"功能区"模式发展,这意味着各地的"特色税基"将会由潜在状态而浮出水面,"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体制规范化条件下,地方政府应可以考虑适当地、依法地、按照科学合理的方式从"特色资源"中获取收入。由于"特色资源"不易流动,相应也不会产生税源竞争。同时特色资源的开发维护需要特殊成本支出,这种收入恰恰可以弥补这部分支出,也符合税收的"受益"特点。可以设想,在消费税中讨论增设特色消费税税目,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地按照本地区特色资源设定具体税目和税率。比如一些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其自然资源或"红色文化"积淀比较有特色,便可以考虑对来此的旅游者开征特色消费税;再比如,针对东部大城市的拥堵问题,可以考虑开征"拥堵税(费)",等等。
如果重视"事权与财权相顺应",我们就势必需要首先重新审视目前税种划分是否合理,并创造条件改革税制,积极考虑"营改增"倒逼之后的资源税、房产税、消费税、环境税等的改革,在配套改革中积极地为丰富地方税基打基础,而不是一上来先大谈中央、地方财力占比高与低的问题。即使在现行一些较小税种划分的技术层面,其实也有依此思路的改进空间,如目前的车辆购置税、烟草消费税等。
所以,事权与财权相顺应和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两者都十分重要,不可偏废,但逻辑顺序上二者是一种递进关系,切不可错认为是平行关系,甚至认为后者对前者是替代关系或涵盖关系,这将引出将分税制深化改革、制度完善的任务,简单化为"分钱"和"占比"调整问题,以及滑向"一地一率"式因地制宜主张的严重误区,而贻误改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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