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改革取向下的全面审视:再议分税制(11)

配套改革取向下的全面审视:再议分税制(11)

依上所述,也可以得出一个至关重要的认识:近年人们往往热衷于反复讨论、争议不休的"中央、地方财力(收入)占比"高与低的问题,其实并没有触及中国现阶段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关键。较适当的中央地方财力分配格局,在"占比"上的量化指标,应是在正确处理经济性分权各项前置环节制度安排问题之后,加上全套转移支付的优化设计而自然生成的,不是根据主观偏好可以设计出来、或简单依从"国际经验"比照出来、或在"争论"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我们既不应、也不必把"中央地方收支应占百分之多少"的问题作为讨论的重点,更不能把这一点作为讨论的大前提。

四、今后深化财政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重点

基于以上认识,近期和未来在深化改革中健全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大思路,应是在明确政府改革中职能转变、合理定位的前提下,配合政府层级的扁平化和"大部制"取向下的整合与精简化,按照中央、省、市县三级框架和"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配之以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和地区间横向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内洽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事权与财权相顺应、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根据"94改革"以来分税制深化改革不尽如人意的突出矛盾和真实问题,今后改革的重点至少应包括:

(一)在"最小一揽子"配套改革中积极、渐进推进省以下分税制的贯彻落实,通过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在大面上将我国原来的五个政府层级扁平化为中央、省、市县三个层级(不同地区可有先有后),以此作为由"山重水复"变"柳暗花明"的一个框架基础。

(二)在顶层规划下调整、理顺中央与地方三层级事权划分,进而按照政府事务的属性和逻辑原理,合理和力求清晰地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尽快启动中央、省、市县三级事权与支出责任明细单的工作,并在其后动态优化和加强绩效考评约束。例如:地方政府应退出一般竞争项目投资领域;经济案件司法审判权应集中于中央层级,等等。

(三)以税制改革为配合,积极完善以税种配置为主的各级收入划分制度。大力推进资源税改革(以将"从价征收"机制覆盖到煤炭为重头戏)和积极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部分税目的消费税征收环节,将部分消费税税目收入划归地方;将车辆购置税划归为地方收入;于积极推进"营改增"中,将增值税中央增收部分作为中央增加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来源。

(四)按照人口、地理、服务成本、功能区定位等因素优化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公式,加强对欠发达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适当降低专项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归并、整合专项中的相似内容或可归并项目;尽量提前其具体信息到达地方层面的时间,并原则上取消其"地方配套资金"要求,以利地方预算的通盘编制与严肃执行。此外,还应积极探索优化"对口支援"和"生态补偿"等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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