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荣幸能有机会与大家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交流,我今天讲五个方面的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方面的论述以及目前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政策,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管理四个方面,主要针对乡镇一级在土地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介绍在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未来可能进行的探索与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方面的论述
对于土地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和决定中有一些论述。这些论述既有关于土地的直接论述,也有关于土地的间接论述,虽然文本没有提到土地的事,但改革的精神对它来讲也是适用的。
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公报中提的是“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而不是“统一的市场”,仅仅是在建设用地方面,特指存量的建设用地,如果现在一些地是集体的地,但是在规划上是耕地或基本农田等,还不适用于这条规定。这是三中全会公报中关于土地最直接的论述。
第二,“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这是一个比较间接的提法,但其实主要说的也是土地上的事。这也是预示着未来改革力度会比较大的一句话。原来常说农民在城镇化的进程中没有平等参与现代化的进程,最经常讲的一个例子就是,农民不能用自己的土地去参与工业化、现代化,而必须通过国家征收变成国有土地之后才能搞建设。在很多地区,尤其是发达地方的农民,提出可不可以不经过国家征用阶段,用自己的地去进行建设。公报给我们未来发展指出了一个方向,就是让农民可以平等地参与现代化的进程,更重要的是让农民可以分享现代化带来的成果。
第三,“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这句话是从城镇化发展的角度去讲的。目前,我们的城镇化走的还是一种传统的模式,传统的模式一般是“要地不要人”的城镇化,就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土地变为城镇土地了,但农民还没有变成城市的人,很多进城打工的人并没有真正享受到与城市人同等的待遇,包括户籍、就业、社会保障、入学等方面。
延伸出去,这句话也为未来我们国家城镇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新型城镇化一定是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平等交换”是一个很关键的词。至于城乡要素,我们先看生产要素包括:人的因素、资金的因素、土地的因素。从现在看来,资金(资本)是比较放开流动的,剩下的就是人和土地这两个核心的问题。我们要解决如何让进城的农民更多地享受到城镇化发展的成果、让农民实现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等问题,因为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
第四,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制度。公报指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生态保护,未来国家也会在生态补偿方面做很多的尝试。未来从生态补偿的角度让为全国的生态保护作出贡献地区的农民得到补偿,他们虽然没有发展工业,但应该得到丧失了发展工业机会的相应的补偿,这也是我们国家未来要做的一个方向性的工作。
第五,关于农民宅基地的问题。从十七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强调了要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就是农民对自己的宅基地有使用和获得收益的权利。但是,目前我们的《物权法》对农民的用益物权的规定还不是非常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公报里也提到,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从财产的角度来讲,农民最主要的财产一是土地、二是房子。今后在宅基地方面我们的政策改革方向也已经很明确了。
第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在承包经营权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是继续坚持要赋予农民长久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再次强调的是承包经营权要长久不变,并且今后允许农民拿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和担保。这也是实现农民财产权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关于征地制度改革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重温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给征地的农民建立多元补偿、多元安置渠道,征地制度方面也会陆续出台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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