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员的政绩考核导向

唐代官员的政绩考核导向

唐代进入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官吏的政绩考核制度日臻完备。官员的政绩考核经两晋南北朝的试行,全面考核官员政绩的导向更为明确。一是负责官员政绩考核的机构设置和考核方式趋于完善;二是政绩考核更加注重共同标准与侧重标准相统一;三是把政绩考核的结果公示,并与官员的定级、晋升和奖罚相结合。

考课机构的完善体现了国家对官员政绩考核的高度重视

唐朝主管官吏考课的机构为吏部考功司。《唐六典》规定:“考功郎中之职,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唐代的考课,即为官员任期内每年度与四年一次的政绩考核。早在唐初武德(618—626年)年间,唐朝政府即着手制定考课法。贞观年间,考课法作为《唐令》的第一篇法规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考核官吏的机构、权属与方式。考核机构由吏部主管,并由吏部选定“考功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管文武百官功过善恶的考核方式及其行状。吏部的考功郎中与考功员外郎专管官员的政绩考核事务,后来改为由给事中、中书舍各一人为监考使,以考功郎中负责京官的政绩考核,以员外郎负责外派官员的考核。德宗贞元(785—805年)以后,考功郎中、考功员外郎仍负原有考评职责,由给事中审校京官的考核,中书舍人审校外派官员的考核。按照唐制,吏部考核对象只限四品以下的官员,虽然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掌管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核,并非指朝中所有官吏的考核,主要是四品以下官吏的考核。三品以上官员则“进名所内考,非有司所得专”,即三品以上的高级官吏,不由他们考核,而由皇帝亲自考核。

唐朝的官员政绩考核之权归中央掌握,具体事宜由吏部负责,有时由皇帝直接委派朝廷大员主持。为了防止主持考课官员和被考核官吏舞弊,皇帝一方面派大员到各地巡察考核官员的工作,另一方面还制定了官员课考的辅助性法令,明确规定,如果对官吏的考课不实,所奖赏、升迁的官员同其政绩相违背,或不称职,则对负责考课的官员以“贡举非其人”的条令,减一等定罪。这也是唐朝政绩考核制度趋于完善的一个标志。唐代的课考之日,极其隆重。皇帝为最高主考官,特派德高望重的宰相二人充任内外官考使,御史大夫或其他高级官员为监考使。但是,各级官员政绩考核的具体工作还是由吏部的官员负责运作。唐代考课,前期过严;安史之乱后,则失之过宽。如何使官员的政绩考核做到科学规范、宽严适度,唐朝以降,各朝均在探索。但上述课考机构的设置和主管课考官员拥有权力,引起各级官员的高度重视,对于各级官员必须接受考核具有导向作用。

共同标准与侧重标准相结合体现出全面考核政绩的要求

唐代的政绩考核制度规定,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考核的方法是:各有关部门主管长官根据国家规定的“四善”“二十七最”的政绩考核标准,对所属官员进行年终一次的小考核及四年一次的大考核,并把对官员考核的普遍性标准与特殊性标准相结合,这就增强了政绩考核的全面性、专业性和导向性。

“四善”是国家对各级官吏考核的共同标准,强调了为官掌权的共同标准和共同要求,是考核各级官员政绩的统一标准。“二十七最”则是考核各级官员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是否履职尽责,是侧重于官员的职责岗位和不同业务的考核标准,突出了对各级专门机构官员的考核要求,主要考核其在单位时间内(一年或四年),所属部门和地区户口增减、农桑垦植、漕运水利、钱谷运输、仓储周转、盗贼讼狱、灾情处置、教育选举、治安状况等关系国家各方面工作的完成情况。唐代官吏政绩考核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些皇帝还时常根据当时的需要,对官员的考绩临时下诏,附加特殊标准和要求。如唐太宗时曾把增加人口、开垦荒地的多少作为政绩考核的标准,这虽然能应一时之急,但缺乏政绩考核的稳定性。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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