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政绩考核结果与官员定级、奖惩、任职和晋升相结合
唐代的政绩考核制度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根据对官员的考核结果确定等级,并把官员考评的等级与奖惩、任职和晋升挂钩。由此,不仅明确了官员考核的共同标准,而且制定了各有区别、各有侧重的具体考核标准,并根据政绩考核的结果,确定官员的等级,通过考核与评级制度,使官员的政绩考核与任职、晋升等紧密结合起来,进而引导、激励、约束各级官吏忠于皇权、履职尽责,坚持操守,对于防止渎职、疏于职守、贪赃枉法,具有重要的导向和规范作用。
对于朝内各级官吏,经过考核后,定出上、中、下三等九级。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者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者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缺者为下中,居官饰诈,贪浊有状者为下下。若于善最之外,别可嘉尚;及罪虽成殿,而情状可矜;虽不成殿,而情状可责者,省校之日,皆听考官临时量定。这对于各级官吏而言,能够进入哪个等级,直接关系到任职或升迁。
对于外派的官员,不分职别,实行统一的四项考核标准。并根据官员政绩考核的结果,一般定为四个等级,即“清谨助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相对于朝内的各级官吏而言,这四项标准不仅过于笼统,而且根据这些考核标准,确定官员的考核等级,过于轻率也有失公正。
公开宣议各级官员的考核等级。凡应考之官,皆具录当年功过行能。京官皆集于尚书省,对众读议其优劣等第;外地官员由本州长官唱第等级,然后送省奏闻。官吏经考核定等之后,吏部要发给应考人“考牒”,作为凭证。考课按每年的功过行能定考,唐制规定,从任官之日,到考核之日,已有二百日者,即可参加考核。但请假逾百日,或停止工作一年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唐代考课,对地方州、县长官的考核很严格,除上述四善二十七最以外,按惯例要依所管区域户口之增减,农田耕垦与收获如何,以定考核等级。如有抚育有方、户口增益,各准现有户口为十分,每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如户口减少者,亦每一分降一等。这是封建政府一贯重视国家人口增长、农业发展的具体表现。确定官员考核的等级后,由吏部会同有关部门或由皇上决定官员是否继续任职或晋升。
根据官员政绩考核的优劣给以奖惩。官吏的政绩考核结束后,按照有关部门评定的等级继之以加禄或减禄、晋升或降职等奖惩措施。按照唐制,小考(即每年一次的政绩考核),赏之以加禄,罚之以夺禄。大考(即四年一次的政绩考核),赏之以晋升,罚之以降职。重者则免除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重罚。唐代官吏,一般都要凭考课进阶升级,“凡居官必四考,四考考中,进年劳一阶叙,每一考中上,进一阶,上下进二阶,上中以上及计考应至五品以上者,奏而别叙。”唐初的考课令还规定:考在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者守本禄;中下以下者每退一等,夺禄一季。唐代官员的政绩考核没有采取“一考定终身”的办法,对于曾因过失而被贬官者,如果还能干出政绩,经考课优异者,也可照样进阶升官。如韩愈、刘禹锡皆曾被贬官,后均被起用选拔至中央任职。
总之,唐代在中国古代史上首次比较全面、较为严格地推行了官吏政绩考核制度,特别是考核标准的完善,考核结果与定级、任职、奖惩、晋升相结合的政绩考核导向,对于唐代出现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有着密切的关系。当然,受封建社会制度的局限,即使某些制度有其优长,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干扰或制约,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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