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制度的有效性的五条标准

衡量制度的有效性的五条标准

最近,包括泰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政治动荡,经济社会面临根本性挑战。许多发展中国家参考西方的制度设计,建立了一套完全相似的制度,但即使是实现了以选举为核心的民主化,由于国家的治理能力不足,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也无法仅仅依靠选举来解决。这说明,有效的制度,必须是扎根于一国国情的制度。

尤其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快速发展,显示出治理的改善不能简单地用所谓的民主化来衡量。简单地使用民主—专制这样的两分法来看待这些快速发展的国家,无法客观全面地理解这些国家治理能力提高与本国制度的关系。不可否认,不同的制度都会遇到治理的困境,但也会在解决具体问题上发挥出各自的优势。因此,要尽可能避免陷入对制度的价值预判或者意识形态定性,尤其不能将自由民主制度作为衡量不同制度优劣的最终标准,而要重视制度的治理绩效。“对于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的很多与西方不同的制度,只要它们推动的是进步而不是暴力,西方就应该尊重它们的政治自主权。”如果制度运行有利于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改善和提高,那么这样的制度就是有效的,就会获得人们的认同和支持。

那么,如何描述一种制度的有效性呢?可以用制度绩效来描述。制度绩效集中体现了制度运行的结果,它是制度运行取得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综合效果,集中体现为人们物质精神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

从制度作为一个系统的视角,可以将衡量制度绩效的标准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制度产出标准,即制度能够提供满足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产品,包括秩序、基本公共品和集体行动;第二类是制度输入标准,即社会成员对于制度的态度、要求及其表达,可概括为对制度的承认和参与;第三类是制度改进标准,即制度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进行完善的能力,可以分为自我调整和自我纠错两个层次。只要达到其中的大部分标准,就说明了该国制度能够稳定运行,实现基本的治理效果,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具体来说,是以下五点。

一是维持秩序。这是一套制度存在的最基本的功能,就国家制度来说,它首先要将社会各个阶层的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相互冲突造成整个国家的破裂、社会的动荡。就单个制度来说,能够起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作用,减少社会成员成规模地破坏制度的行为。目前国际社会讨论的“失败国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各项制度无法维持社会政治生活的有序性。

二是提供公共品。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品的范围和内容有了很大的扩充。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公共品成了国家制度的合法性来源之一,有学者称之为“社会幸福主义”,即国家为了寻求统治合法性,给消费者提供不断增多的商品和公共设施。一些研究发展中国家政治的学者研究发现,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能力是这些新兴国家获得合法性支持的重要来源。由于公共品内容的丰富,所以,可以选取社会安全、纠纷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的公共品作为衡量制度绩效的底线标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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