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就业需着力解决结构与质量问题(2)

保就业需着力解决结构与质量问题(2)

摘要:在就业质量方面,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受长期劳动力供大于求因素影响,大量劳动者尤其是非国有经济部门雇员没有与雇主之间建立稳定劳动关系,难以被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需要多元手段。关键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要求,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首先要充分相信和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重点是在产业发展、雇佣和职业选择乃至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各个方面,更多发挥市场力量,突出企业和劳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

在政府责任方面要突出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就业监测和信息发布体系。二是要强化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三是要优化经济布局和人口布局,积极稳妥应对区域就业结构矛盾。四是要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可能出现的局部失业压力过大问题,实施必要的企业破产保护、以工代赈及其他保护性政策。

加快完善社会政策,全面提升就业质量

进一步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就业平等,切实保护好劳动者权益,改善劳资关系,也是下一步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此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

在就业质量方面,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受长期劳动力供大于求因素影响,大量劳动者尤其是非国有经济部门雇员没有与雇主之间建立稳定劳动关系,难以被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即使在正规部门,不同群体间社会保障水平差距也过于突出。因此,必须以完善相关社会政策为基础,切实提升就业质量。

一是要切实促进就业平等,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二是要结合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逐步缩小不同领域之间不合理的劳动待遇差距。三是要加快改革以“户籍”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制,避免城市内“二元结构”固化,切实实现社会融合。四是要进一步规范劳资关系,完善劳资之间在相关领域的集体协商对话机制,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中弱势群体的帮扶援助,提升就业和创业能力。(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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