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以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指司法机关判决案件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改革应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直接关系到这最后一道防线是否坚固。司法公正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都必须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平等、正当的理念、精神和原则。坚持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司法机关以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应坚持以下原则。

以正义为导向。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生命线,是司法工作的方向盘,对司法具有导向作用。一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每一个公民都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感受到身边实实在在的正义,决不能因为其他利益考量而牺牲个案正义,不能制造冤假错案。二是打击各种有损群众利益的不法行为。对群众报警求助置之不理的、不及时立案的、不按照规定期限审理案件的、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无限期拖延执行的,给予严肃处理直至以渎职罪论处。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不能让普通群众因为打不起官司而使权利受到侵害,让每一个公民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都能够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是坚守清正廉洁。很多不公正案件并非由于法官的业务素质差造成,而是没有坚守住道德底线导致。在现实中,要以制度的形式杜绝因法官不清廉导致的司法不公。五是坚持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显著标志。坚持公开透明办案,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没有藏身之地。

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尺度。以法律为准绳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一是坚持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标准,司法人员应依据法律判案,坚决抵制和排除法外的权力、舆论、情感、利益等多方面干扰,以法律判定案件的是非曲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就要排除各种法外力量对依法判案的干预,使“以法律为准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二是把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贯穿于办理案件全过程。坚决杜绝违法办案和越权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性案件,区分合法与违法、违法与犯罪、轻罪与重罪等情况,作出公正合理且具有可接受性的判决。三是规范自由裁量权,严防超出现有法律框架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加强判决书说理,推动判决书公开,提高法官依法办案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以事实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指司法机关判决案件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一是把弄清楚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唯一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二是合法获取证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三是排除非法证据,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具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保护好举报和提供案件线索的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必须进行严惩。四是注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获取可靠证据。对刑讯逼供和钓鱼执法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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