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何看待“不再受理越级上访”(2)

【案例】如何看待“不再受理越级上访”(2)

观察

信访工作改革拉开大幕

《信访条例》在2005年通过,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信访工作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国家行政学院社会部主任龚维斌表示,实际上从去年开始,信访工作已开始改革。

“从信访上网,到取消大排名,都是信访工作在改革的表现。”龚维斌说。同时,中央不断出台新的文件和政策,指导信访工作改革。

去年底发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今年2月25日,中办和国办下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公布,其中提出引导群众逐级反映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这份《意见》也提出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改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领导干部到基层接访,其中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接访一次。

今年3月20日,中办和国办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公布,其中提出,对于因审判瑕疵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人民法院将追究承办法官和相关人员责任。《意见》还提出,信访部门接待的关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该转交给相应的政法机关。但是这份《意见》也明确,各级政法机关要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做法,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版文/本报记者 罗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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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6种情况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释疑

信访部门是否会推诿信访人?

遇推诿 信访人可向信访督查专员举报

在合理信访途径内,如果遇到信访部门拒收材料,国家行政学院社会部主任龚维斌表示,信访人可以向信访督查专员举报,或者改向其他部门提交信访事项。

龚维斌说,现在信访的主要形式就是走访,电子邮件、电话和书信等方式使用较少,因此禁止越级走访有助于规范信访,同时降低信访人上访的成本,保护信访人的权益。“信访事项逐级解决,也压实了地方政府的责任,促使他们解决好信访问题。”龚维斌说,“这也能维护地方政府公信力。”

龚维斌认为,在《办法》实施之后,因为信访人还不知道新的规定,因此也会有一段磨合期。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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