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古代北京城市运行管理重视哪些环节  (5)

北京:古代北京城市运行管理重视哪些环节 (5)

摘要:北京已有三千多年的建城历史,又有八百多年的建都历史。那么,古代北京城市的管理是怎样的呢?这里,我从城市规划、市政市容管理、户籍人口和民政、工商税务、社会治安、教育文化等方面,对金中都、元大都、明清北京城的城市管理作一初步的梳理和论述。

京师地大人众,君子小人杂处,故往往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作奸犯科者。若纵恶不治,良民善人就不得安宁。为了打击坏人罪犯,金中都和元大都都设置警巡院。起初元大都只有左、右二警巡院,后来又在大都城四隅增设警巡院,主管大都城的平理狱讼和警巡稽察之事。若发现京城有盗贼奸伪之人之事,则有大都路兵马指挥使司负责拘捕。此外,大都城警巡捕盗也是枢密院、大都留守司、大都路都总管府的一份职责。明代北京设置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有指挥、副指挥、吏目等官,负责指挥巡捕盗贼,梳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等事。凡京城内外,五城兵马司划境分管,境内有游民、奸民就将其逮捕,予以法办。当皇帝出行时,五城兵马司还有派人率夫跟随服务的职责。五城兵马司的履职情况,则由五城巡城御史加以监督考察,若有失职之事,五城巡城御史就进行弹劾。清代,北京外城有五城兵马司,负责外城的社会治安。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除中城外,让东、西、南、北四城的兵马司副指挥使分驻朝阳、永定、阜成、德胜诸门外,管理几个人员往来较多的关厢的社会治安。而北京内城是清八旗军集中驻地,正黄、镶黄二旗分组社会治安事务则由步军统领负责。康熙十三年(1674年)置北京提督九门巡捕五营步军统领,简称步军统领,也称九门提督,统率八旗步军五营将士加强京城的社会治安。步军统领的首领皆以最亲信的满族大臣充任。其属城门领官专掌各城门门禁,稽查人员出入;巡捕营官则负责分讯防守,巡逻纠察。

任何朝代都有维护其政权的法律。金有《泰和律义》,元有《大元通制》,明有《大明律》,清有《大清律》。这些法律都是各朝代制定的惩恶扬善、维系社会安定的准则和依据。金、元、明、清时的狱讼刑法,都是依据这些律条执行的。例如,《大明律·刑律·失火》条规定:“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座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殿者,绞。”又《大明律·工律·侵占街道》条规定:“凡侵占街巷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像这样的法律条文很多。任何时候,法律都是社会治安的准绳和保障。

尽管古代也有法律,但执行起来就常常变样。因此,古代的冤案、错案层出不穷。特别是明代,在权倾朝野的太监主持下的东厂、西厂、内行厂等三个专以缉捕、刑讯为己任的特务机构,充当了明朝镇压人民和不同政见官员的疯狂打手。

古代北京的牢狱也很多,如元大都有三处监狱,分属大都路、兵马司、南城。明代北京监狱更多,分属刑部、都察院、锦衣卫、东厂、西厂、顺天府及大兴、宛平二县等。这些监狱由司狱司具体管理。狱中的囚犯有的是真正的罪犯,但也有不少蒙冤者。元代管理监狱的政策是“司狱致其慎,狱卒去其虐,提牢官致其诚。”明代对待罪囚也施以人道。如“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若妇人怀孕犯罪,……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不管何种罪犯,只要有冤情,允许申诉。对于一般囚犯,允许纳钱纳米赎罪,或者令其运米、做工、栽树,也就是劳动改造。当然,对于真正的罪大恶极者,行刑是毫不客气的。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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