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权利可以排序吗

北京:权利可以排序吗

摘要:“权利位阶”命题意味着权利之间是不平等的,这与“权利主体是平等的”法律共识相悖。

在权利冲突问题的讨论中,有人提出了“权利位阶”命题。我认为,“权利位阶”是一个需要我们非常谨慎对待的问题。“权利位阶”意味着权利是可以排序的,而且顺序一旦排出来,上位阶的权利是要高于下位阶的权利的。能这样得出结论吗?不能。这个概念怎么来的?它是从法律位阶简单地模仿出来的。这样的简单模仿混淆了法律和权利的不同性质,有一点望文生义的感觉。法律因为是由不同的制定机关制定的,而这个不同的制定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的安排里面地位是不一样的,它制定出来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同。法律位阶是和其效力紧密结合的,所以说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一旦在立法中出现了两者冲突的情况,必须按照这个原则来对待。有些学者认为不同的权利之间有大小高低,一种权利优于另一种权利,有些权利好像一直处在一个很弱小、很下位的地位。但是权利和法律是不一样的,权利有一种独立性。另外,“权利位阶”理论没法解释处在同一位阶的权利如何排序,不能简单地说宪法权利就高于普通法权利。我们承认每一种权利对于社会都有其重要性,这个重要程度可能是有差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重要性可以替代它的独立性,这种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它是某一种权利可以高于另一种权利的依据。还有一点,法官判案主要是靠事实,而不是靠理论。如果法官判案建立在一个理论基础上,这是比较危险的。但是另一方面,法官的判案肯定会受到一定的理论影响。我们中国法官的层次不断地提高,他们也会关注到理论的变化。在法律不是非常明确的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出自己的判断,这种判断需要一个理由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接受了某种观点,然后这种观点会直接影响到他的判决。

“权利位阶”理论还隐含着一个不言的却真实存在的含义,即权利之间是不平等的。在权利平等问题的讨论过程中,我发现了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是权利主体的平等;第二是权利类型的平等。本来这两个问题应该是一个问题,平等保护就意味着权利主体的平等。但是这些年在学术讨论中引发出了权利类型的平等保护问题。两个本应该是一体的问题现在却被分割开来,因为很少有人说权利主体不应该平等,这是和法治理念相去甚远的。问题变异到权利类型的平等保护问题。权利类型的平等保护本来是一个不应该出现的问题,但是现在出现了。而当人们表达某一种权利类型高于另一种权利类型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到:每一种权利类型都是有主体的,没有离开主体的权利类型。研究权利冲突的美国法学家沃尔德伦就讲到:“权利是与主体相关的。”如果说权利类型是不平等的,就是说法律允许特殊的权利主体存在,但权利主体是平等的又是大家的共识,这就是个悖论了。权利类型的讨论最后又回到主体,所以我说它们实际上是一个问题,被学者们人为割裂了。当然这种割裂有助于我们深入地思考权利平等问题,单纯讨论权利主体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对权利类型的讨论有助于我们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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