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既得利益集团的策略选择 (2)

破除既得利益集团的策略选择 (2)

二、“既得利益集团”之争与“罗宾汉悖论”

收入分配改革目前面临最大的阻力来自于既得利益集团。这点甚至已得到了最高决策层的认可,改革需要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但到底谁是阻碍改革的既得利益者?论者莫衷一是。而这其中最为有趣也最能体现中国特色的现象是:在中国改革中“起家”的资本阶层即民营企业家,在指责“既得利益者阻碍改革”;就连暴富阶层代表的房地产大商人也以“公知”面孔出现,指责“既得利益者阻碍改革”;一些由各大部委官员、大企业家和主流经济学家主办并把持的各种论坛,更是指责“既得利益者阻碍改革”。在这些人眼中,他们自身所处的在中国改革中率先富起来的阶层,不仅不是“既得利益者”,还是受既得利益者之害的群体!

那么,到底谁是真正阻碍改革尤其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呢?需要从学理与实践两个层面予以分析。

从学理层面看。在现代政治经济学语境中,与汉语“既得利益集团”几近的词有两个:一个是奥尔森(M.Olson)的“分利集团(Interest-distributing Group)”,另一个是格罗斯曼(G.M.Grossman)等的“特殊利益集团(Special interest group)”。

奥尔森系统分析了利益集团形成及其内部运作,其突出贡献是分析了利益集团存在的条件。在奥尔森之前,普遍被人们所接受的观念是,如某些个人之间共同利益足够大,同时他们均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会自然团结起来为其共同或集团利益而奋斗。奥尔森的独到之处,在于借助集体行动逻辑,证明上述论断的错误:由于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对大家有好处的集体行动不会自然产生。其产生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其一,组成集团的人数足够少;其二,存在着某种迫使或诱使个人努力为集体行动做出贡献的激励机制,即所谓“选择性刺激”。人数少一方面意味着单人的影响力将会相对提高,另一方面还意味着由个人行动问集体行动过渡的成本大大降低。而要在很多人中间要形成统一意见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督远非轻而易举。至于选择性激励,则是说集团对个人的奖励与惩罚都有其针对性,即“论功行赏”及“杀鸡吓猴”,以期吸引或强迫个人为集体利益做贡献。奥尔森关于利益集团存在的条件说明,利益集团只可能是由少数精英组成的强势集团,而且拥有社会上别的群体所不能拥有的“选择性激励”资源与手段。在一般情况下,占人口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不可能组成利益集团。奥尔森进一步指出,在强势利益集团中存在一种 “分利集团”,在社会总利益中为本集团争取更多更大利益份额而采取集体行动,为此不惜牺牲全社会利益。

格罗斯曼等在研究利益集团问题中也注意到,[3]有一类“对象范围小的政策会引发多维的矛盾。因为好处集中给了少数受益者,成本却落到每个人的头上。”他称之为“特殊利益政治问题(special -interest political)”。他认为, “特殊利益问题”不仅是研究利益集团经济学的一个新方向,更是帮助理解政府决策过程的新视角。在此基础上,他首次定义了“特殊利益集团”,是指“该利益集团的成员期望的政策并不是普通公民的理想政策”。因而,“特殊利益集团”也只是那些“具有共同的可识别特征、关注相似政策问题的少数公民组成的组织”。这种特殊利益集团的形成,其前提必定是成功地运用“选择性刺激”和“人数控制”的方法克服了形成集体行动的两大障碍:人们普遍怀有的“搭便车心理”和“理性的无知”。

总结奥尔森和格罗斯曼观点的共同点,我们应该得出以下结论:既得利益集团,必定是少数强势者组成,必定拥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资源优势,必定为了本集团利益采取过与全社会利益相悖的集体行动。

从实践维度看。在当下中国,包括地方政府与中央各部门在内的权力集团不仅拥有政治权力,还因为拥有财政权和审批权因而拥有相当大的经济权力。更显著的是,这一集团拥有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政治与经济资源的权力;新崛起的民营资本集团及外国资本集团,因其拥有在现代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两种生产要素:资本和技术,加之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将其政治合法性转而建立在经济发展上,所以,这两个集团在社会中也占据着强势位置。实际上,党的十五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新确定,以及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允许和鼓励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写进党代会报告,预示着“资本集团”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随后的修宪,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以及《物权法》的通过,更是直接体现了“资本集团”地位已经上升到了具备表达其利益诉求与“议价”的渠道和能力。知识集团则垄断着文化、讲台、媒体等方面的资源,在多元化利益的背景下可以依附于权力与资本集团。而且,这三个集团各自拥有的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很低,且都有表达集团意志、实现集团利益的组织、协会或同业者联盟,又都是中国第一轮改革中获益最大者。所以,他们具备构成一般意义上“既得利益集团”的条件。

在晚近讨论并酝酿分配性改革过程中,为阻碍改革而采取过集体行动的“特殊利益集团”或“分利集团”则主要有三个:一是房地产利益集团;二是国际资本集团;三是行政性垄断集团。

房地产利益集团是近年来中国经济政治领域最令人瞩目的强势利益集团之一。这个利益集团裹挟了分税制背景下急于充实本级钱袋子的地方政府,要挟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不少被他们寻租了的大官要员,收买了很多媒体和知识人尤其是经济学家把持公共政策讨论。从2003年中央政府开始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但房地产价格几乎在每一轮调控后都会出现反常的瀑涨,以至于老百姓将中央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调控戏称为“空调”。诡异的是,在全民对房地产利益集团天怒人怨的时候,这个集团经过他们把持的媒体、论坛和经济学家及学者,在公共讨论中不仅公然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对抗、为自己集团利益辩护,而且还能巧妙转移话题,甚至扮演起“主持正义者”角色。

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各级政府对跨国资本投资的渴求,使得跨国资本随时都可以“退出”相要挟具有单方面的强势地位,并反过来以此强势地位影响政府决策。国际资本为了保证在中国的利益,通常采取的形式有三种;第一是通过所在母国政府的支持。每当出现有可能不利于其利益的局面时,国际资本会要求母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获得在市场准入、并购、利税等各方面的优势。第二是通过组织在华商会,集体表达自己的利益。至2006年,美国与欧盟等国资本都建立了在华商会及其在中国各核心城市的分支机构。第三是培植在中国本土的代理人。这些代理人与中国政府有着各种联系的渠道。而且有的甚至就是政府部门本身。比如,2005年年初,多家外国在华商会和54家在华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报告,集体抵制两税并轨,要求延长对外资税收优惠。与此同时,还对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起各种游说活动。2006年年初,为了逃避新法赋予工会和劳动者的新权利,数十家国际资本联合起来抵制拟议中《劳动合同法》,最后发展到20多家美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在上海美国商会有关人士带领下冲击《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威胁“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

行政性垄断,本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在中国,部分行业的国有企业如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企业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因其背后受到行政权力保护,所以,实质上也是行政垄断的表现。进入19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国企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其利润不再由国家财政统一支配,所承担的安排就业、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等公益性任务也相继剥离,国企几乎也在遵循市场规则与资本逻辑。但另一方面,这种与大多数百姓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国企却继续占有国家大量资源,获得高额利润;一些垄断、准垄断行业,由于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监管缺位或不到位,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成本核算不清晰、不透明,行业内个人收入和福利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成为社会分配不公又一重要原因。由于国有企业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在实施再分配努力过程中,即使国有企业本身不采取集体行动加以阻挠,调控方也往往投鼠忌器。

以上关于当下中国既得利益集团的分析,按理说并没有什么特别高深之处,不过是回归常识与正视现实而已。但为什么除了在指责垄断性国有企业是既得利益集团这一点上“舆论一律”之外,为何对其他特殊利益集团各方顾左右而言他?就是因为在资本操纵下话语权的不平等。

经济学家阿西姆格鲁(D.Acemoglu)和罗宾斯(J.A.Robinson)等,曾经专门研究过收入不平等、话语权的不平等和政府再分配之间关系。研究结果表明,[4]在收入越不平等、越高度倾斜的社会中,在财富和收入中占据高份额的富有的精英阶层,同样拥有高份额的话语权,从而对政府再分配政策的影响也越大。又由于这些富有阶层保有既得利益的倾向,所以,他们往往会利用所拥有的高份额话语权,反对政府旨在促进分配公平的努力。这种“集体行动”的结果,会导致林德特(P.H.Lindert)发现的所谓“罗宾汉悖论(Robin Hood Paradox on inequality)”[5]:在面向贫困人口再分配越是需要得到保障的地方,政府反而因富有阶层操纵舆论影响而越无法实施这种再分配。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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